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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助理)變更執業場所、執業型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宜的,應當向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交《醫師執業登記變更申請書》即《醫師資格證書》; 《醫師執業證明》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材料。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登記屬於原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申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
醫師變更執業登記申請不屬於原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申請人應當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和醫師執業證程式碼,然後向擬執業場所登記部門辦理變更執業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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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應按照第13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批准登記,並出具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明。
醫療、預防和保健機構可以在自己的機構中集體登記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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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親愛的。 助理醫師晉公升為醫師註冊,可以直接改變執業範圍。 參加工作時只註冊乙個專業的醫師,可以根據所在醫療機構的工作需要,增加乙個或兩個同類別的專業; 臨床醫師參加兒科醫師、精神科醫師、全科醫生等轉學培訓,考核合格後,可在原執業範圍內增加相應專業; 執業助理醫師經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可直接變更執業範圍,無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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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註冊機關申請變更執業範圍:
1.取得省級以上教育部門認可的註冊執業範圍以外的其他專業和同類別其他專業的更高層次的學歷,經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
2.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定點業務培訓機構應當接受同類別系統培訓兩年或專業培訓兩年或系統培訓、專業培訓兩年,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評估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並經執業機構財政部批准。
打算從事自己喜歡的培訓職業。 如果您跨類別更改專業,則必須獲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臨床助理醫師考試注意事項。
考試過程中緊張和焦慮會相伴而生,考生在遇到一些簡單的問題時會忽略普遍的擔憂。
這個時候,更容易犯錯,有些考生會覺得理所當然,掃一掃看,覺得自己比較熟悉和理解,於是趕緊開始答題,等到發現答案不是題目要求的題目時,已經來不及了, 時間不允許,答題紙的空間不允許,容易造成失落和浮躁。因此,考生一定要好好複習題目,找出題目,測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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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執照已註冊。 無需更改執業醫師助理證書的註冊。
根據《醫師註冊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部門報送註冊:
1)死亡或宣布失蹤;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4)未通過定期評估,培訓後仍未通過複評的醫師;
5)連續兩個評估週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評估的;
(六)暫停醫師執業活動兩年;
7)身體健康不適合繼續執業者;
8)出借、出租、抵押、轉讓、變造《醫師執業證明》的;
(九)參與有組織的醫科資格考試作弊行為的;
10)申請人主動申請;
11)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其他情形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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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型別:第一,如果醫生已經註冊,則無需更改助理醫師證書。 其次,如果沒有註冊醫師證書,則需要更改助理醫師證書。
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註冊流程如下: 執業醫師註冊條件第四條 任何職業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均可申請註冊為醫師。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備攜帶守則的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從刑罰完成之日起至因刑事處罰申請登記之日未滿兩年的;(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起不滿兩年的; (四)甲類、乙類傳染病、精神疾病、身體殘疾等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健康狀況; (五)重新申請註冊,未通過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組織的評估; (六)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執業醫師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向批准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 擬在預防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
擬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醫師執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登記申請考試表格; (2)兩個兩寸赤頭額半身**; (3)醫師資格證書; (四)登記機關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經歷表; (五)申請人身份證明; (六)擬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就業的證明;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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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醫師在註冊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行醫的,或者執業醫師辭職、辭職、退休後在任何地方行醫的,即使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證,也不再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設立私人診所是違法的,但不是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執照的人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行醫治療他人疾病,情節嚴重的。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反覆教誨; 詐騙鉅額資金; 損害患者的身體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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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在註冊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行醫的,或者執業醫師辭職、辭職、退休後在任何地方行醫的,即使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證》,也不再追究非法行醫罪的刑事責任。 因此,設立私人診所是違法的,但不是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以牟利為目的,以擾亂行業、治病為目的,情節嚴重的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反覆教誨; 詐騙鉅額資金; 損害患者的身體健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明的,由退回發布人衛生行政部門撤銷; 對飢餓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裝置,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吊銷醫師的執業證明; 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患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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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執照已註冊。 無需更改執業醫師助理證書的註冊。 根據《醫師註冊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八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醫師所屬醫療、預防醫療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部門報備註冊,並辦理登出註冊:(一)該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到刑事處罰的;(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4)未通過定期評估,培訓後仍未通過複評的醫師;(五)連續兩個評估週期未參加醫師定期評估的; (六)暫停醫師執業活動兩年;7)身體健康不適合繼續執業者;8)出借、出租、抵押、轉讓、變造《醫師執業證明》的;(九)參與有組織的醫科資格考試作弊行為的;10)申請人主動申請;11)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其他情形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院校醫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已試用滿一年的醫學專業, 在執業醫師指導下的預防或保健機構;(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院校醫科大專以上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兩年; 擁有中等專業學校的醫學學位,並在醫療、預防或保健機構工作至少五年的人。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批准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登出註冊,撤銷醫生執業證明: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三)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的期限屆滿,複審仍不合格的; (五)暫停醫師執業活動二年; (六)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被登出登記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仿製登記登出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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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異地註冊的單位,可到單位人事部領取**,按要求填寫。 醫師變更執業場所、執業型別、執業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向批准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申請變更執業範圍的,應當向當地衛生計生委報送材料處理。 各區衛生計生委辦理要求不一,可到區衛生計生委官方**變更,查詢辦理流程:
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範圍變更申請表》;
2)醫師資格證書;
3)醫師執業證明;
(四)與變更執業範圍相對應的畢業證書或更高階別的培訓考核證書;
(五)用人單位同意改變執業範圍的證明;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可以在你們任何一方有戶籍的地方進行。 按照現行的婚姻登記方式,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就足夠了。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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