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的效力證明有用嗎,離婚判決書是否需要出具效力證明書

發布 社會 2024-03-1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當然,它是有用的,也就是說,它意味著判決已經生效,離婚已經獲得。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離婚判決書的上訴期為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上訴期過後為生效判決;

    2、由於送達文書有時間間隔,從開始計算的不是作出判決的日期,而是將原告和被告分別收到判決的日期推遲,時限分開計算;

    3、法院出具判決效力證明,能證明判決對雙方均已產生法律效力,且該證明與判決書相結合,是再婚、子女戶口等所需的證明材料,建議妥善保管。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想在這裡做什麼證明。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如果實施需要有效性證書,則通常不需要。 因為離婚判決有上訴期,一般為15天。

    如果對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判決將不生效。 因此,判決日期不是生效日期,需要生效證明。 作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如未收到生效判決書,則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判決書中的付款義務,如未收到生效判決書,民政局在辦理結婚手續時不辦理結婚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是法院出具的一種檔案,一般在A4紙上,標題為“有效性證明書”。 有效證明是指當事人在上訴期過後未對法律文書提出上訴的證明,有效證明分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和裁決書生效證明書,以及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的生效證明書。

    有效證書是權利人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之一,在很多情況下,法律文書無法履行,這就需要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合法權益。 法律文書上訴期限屆滿後,對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權利人可以到法律文書製作機關申請生效證明,實現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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