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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訴訟文書質量,最高法院為各類司法判決制定了規範、規範、實用的檔案格式。 因此,各類判決書的撰寫程式應符合最高法院對判決書準備的規範性要求。
在技術規範方面,要求文書字型規範,即法院名稱應為2號鬆體,文書名稱應為1號鬆體,案號和正文應為仿3號鬆體。
標點符號規範要求,即符合國家語言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使用規定,要求數字標準化,即按照《出版物數字使用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
要求文件的排版要規範,即文件每頁一般應為23至24行,每行應為28至3個十字,頁邊距應大於地球的角,左邊的空格應大於右邊的空格,頁碼應標在頁尾的中間或右側位置。 需要裝訂規範,即如果司法判決書的正文超過兩頁,則應採用貼上在左側空格的方法,不能使用裝訂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予以公告。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十日以內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告判決的,宣告後立即發出書面宣判。
當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時限以及上訴的法院。
當宣布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雙方,在判決生效之前,他們不得分開結婚。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如下:
(一)訴因、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原因;
(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的負擔和訴訟費用;
d) 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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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補充、更正生效判決的裁定,是對原判決書書錯誤的更正,裁定對修改的效果優於原判決書,因此必須按照補充證據的裁定執行。
補充裁定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六條。 修正裁定具有以下效力和作用:
1、法院準備的補充裁定、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都是法院的一種法律文書。
2、修改裁定只是對法律文書中筆誤的更正,作為待補法律文書的附件存在,與擬補法文書不可分割。
3、修改裁定具有更正、省略、糾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中的錯誤的功能。
4、一般情況下,只要有法定事項可以補充、更正,可以隨時作出補充、更正的裁定進行補充和更正,無需等待判決生效。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裁定作出或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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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現行法律中,當涉及判決書中法律文書的寫錯或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或錯誤計算以及其他筆誤時,法院可以通過不可上訴的裁決來糾正錯誤。 裁判官在宣告、送達判決書後發現筆誤,筆誤嚴重的,應當撤回裁判文書,並以校對章、新的裁判文書或者裁定書進行補充、更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如下:
(一)訴因、訴訟請求、爭議事實和原因;
(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的負擔和訴訟費用;
d) 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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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上的錯別字仍然有效。 判決書存在錯別字、遺漏、計算錯誤等筆誤的,可以作出書面裁定予以糾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裁決適用於以下範圍:
1)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燕源提起的訴訟;
4)保全和事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允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公證員已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執行的;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4)保全和事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允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公證員已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執行的;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作出口頭裁定的,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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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錯別字可以在判決中以裁決的形式糾正。 但筆誤必須是程式性錯誤,如果是影響判決結果的實質性錯誤,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進行補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稱的筆誤,是指法律文書書寫錯、算錯,訴訟費用漏計或者算錯,以及其他筆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4)保全和事先執行;(五)准許或者不允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十)公證員已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執行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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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效,錯別字可以以裁決的形式糾正。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適用於以下範圍:(1)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4)保全和事先執行;(五)准許或者不允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公證員已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拒不執行的;(十一)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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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遲到型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收到訴訟文書。
採用前款方法的,送達日期為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
第八十八條 訴訟文書難以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他人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如果通過郵寄方式交付,則收據上註明的接收日期應為程式碼的交付日期。
1 死亡宣告不一定與戶籍有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因事故四年、兩年內下落不明,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的, 下落不明的人,應當報由基層人民法院居住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