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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的一般指導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證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指導的可接受性。
2.自願。 自願原則是指行政指導應當得到行政相對人的承認和自願接受。
3.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指對行政主體可能比實施行政行為產生更好的客觀結果的主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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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機關行使刑法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賠償糾紛。 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復議調解檔案。
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書、調解事實、理由和結果,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生效前悔改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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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人在行政機關的指導原則,因為暈車是很多的,因為對於我們這個機構的總領導來說,你知道這也是乙個很嚴格和苛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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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決策基本原則的含義:是從行政決策的實際情況中總結出的行政決策活動的內在規律,是行政決策行為的標準,適用於現代國家的行政決策活動。
一是資訊化原則; 沒有資訊,行政決策就很難向前推進,資訊是決策的基礎。
二是**原則; 行政決策是規劃未來的行政目標和行動,需要對未來有乙個動態的認識。
三是系統學原理; 在決策活動中運用系統分析原理和方法,是現代行政決策的客觀要求。
四是可行性原則; 決策必須切合實際,切實可行。
五是擇優原則; 比較好是決策的關鍵步驟,沒有比較,就不可能區分好壞。
六是動態決策原則; 政策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必須有臨時計畫和應急預案,並及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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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行為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
我國依法行政的原則包括兩個方面:行政機關遵守現行法律和依法授權活動。
2)合理管理原則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應當有合理依據,禁止行政主體。
任意性和任意性。
3)正當程式原則。
4)為人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原則。
5)誠實守信的原則。
6)權力和責任合一的原則。
行政法的六項基本原則在2004年第10號檔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中有所闡述。
《實施綱要》是從依法行政的六項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後來的學者認為,這六項要求恰恰是貫穿整個行政法現象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它以上述六項基本原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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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理性行政原則是規範性行政合理性,表現在以下三個原則上:
一是公平公正原則。 必須平等對待行政對口,不偏袒或歧視。
二是考慮相關因素的原則。 在作出行政決定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與立法授權目的相一致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無關因素。
第三,相稱性原則。 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和適當的。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取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第四條 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規定; 未予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依法享有獲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 行政許可的實施應當遵循方便人民群眾的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對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的陳述和抗辯權;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違法執行行政許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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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行政法立法和執法,以及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本規則。 它又分為實質性基本原則和程式性基本原則。
1] 行政法的實體原則:1依法行政的原則。
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
越權無效原則。 4.相信保護原則。
5.相稱性原則。 [2] 行政法的程式原則:
1.正當法律程式原則。 2.
行政公開原則。 3.行政公正原則。
4.行政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大綱的落實 第六條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決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2.合理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襲擊善後進行管理。 必須平等對待行政對口,不偏袒或歧視。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是必要和適當的;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取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法。 3. 正當程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私隱外,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管理的實施情況,並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4.高效方便人民。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期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便利。
5.誠實守信。 行政機關發布的資訊應當全面、準確、真實。 行政機關除有法定理由和依法規定的程式外,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行政相對人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6.權利和責任的統一。 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管理行政職責,應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執法手段。 行政機關違法、不當行使職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責統一。
依法有保障,權力必須負責,權力使用有監督,違法行為要查處,侵權行為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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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符合法律、法律原則、法律規範和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應當符合行政執法主體的要求、執法程式等,不得以行政執法的實施代替依法應當作出的行政行為指導。
2.增益止損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有利於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實現,有利於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因行政相對人違法而給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和自己造成損失。
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指導的行為,應當給予信任保護。
3.自願。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注重與行政對應方的互動溝通,爭取行政主管部門的理解、支援和配合,提高行政指導的有效性。
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服從或者配合行政指導,行政機關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對行政主管不利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行政手段,迫使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行政指導。 ·
4.合理性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積極履行職責,優先採用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行政管理,行政指導的實施應盡可能合理、簡單、方便,使實施程式簡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5.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公平公正,對行政相對方一視同仁,條件基本相同的,執行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的實施必須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外,應當公開行政指導資訊。
行政指導的型別:
1.協助形成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協助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政策、業務、專業技能、資訊等方面促進和維護其合法權益。
2.監管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預防、制止和預防,引導其糾正違法行為,減輕危害後果,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協作式行政指導。 行政機關引導行政相對方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和鼓勵行政相對方積極參與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實現政府與人民的互動、合作、和諧。
法律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在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使用勸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脅迫手段,依法審慎執行行政強制。
1.誠實信用原則是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起源於司法領域,“誠實信用”、“公平”、“合理”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或特徵,但誠實信用原則是乙個發展中的概念,至今還沒有形成確切的概念。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