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根據合同的實際內容確定是否可以轉讓。 依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人權利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不得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轉讓; (三)不得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如果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非金錢債權,則不得將其用於對付善意的第三方。 如果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金錢債權,則不得將其用於對抗第三方。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不得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轉讓; (三)不得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如果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非金錢債權,則不得將其用於對付善意的第三方。
如果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金錢債權,則不得將其用於對抗第三方。
-
1.《民法典》離婚案件中共同債權人權利的劃分。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屬於共同財產之一,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瓦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2. 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是什麼?
離婚時,雙方應分割財產和債務,夫妻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稱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除非雙方在離婚時另有約定。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因購買木隱財產而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承擔的;
(四)夫妻一方或夫妻雙方因醫療和有法律義務的人的治療而欠下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六)負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8. 為支付合法和必要的社交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九)夫妻雙方約定的連帶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
家庭財產分割協議一般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家庭財產分割協議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第二部分是家庭財產分割的內容,如財產的所有權。 第三部分是一方違約時的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
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是父母的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放棄。 許多人起草婚姻財產協議,並要求如果他們不想生孩子,誰想要孩子,誰就承擔撫養孩子的所有費用。 這種協議的有效性不能說是完全無效的。
-
律師回答:如果我沒有抓到仙碧夢星,就沒有證據證明這件事情。 至於離婚財產的分配,儲蓄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常見的財富回報方式,你們倆平分。 其他共有財產也是如此。
-
法律沒有規定在主張共同債務時不能分割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雙方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一般來說,除特殊情況外,不離婚是不可能分割共同財產的。 例如,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或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損壞、揮霍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6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出售、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有贍養一方法定義務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雙方就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就子女監護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的共識。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照寬大法予以保護。
財產保全通常是在訴訟前或訴訟期間,當法院尚未對有爭議的案件作出判決時,即使判決後有上訴期。 因此,在判決生效前,沒有必要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即使在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不履行債務,那麼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在執行階段提供給執行法官,也可以不提供。
如果其中一方合夥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則該和解對其他合夥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應根據和解是以合夥人還是個人身份進行來確定該和解是否對其他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僅供參考。
1、在法律層面,合夥企業中存在不同的合夥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以有限合夥人認購的出資額為限。 股東存在****,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