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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通常是在訴訟前或訴訟期間,當法院尚未對有爭議的案件作出判決時,即使判決後有上訴期。 因此,在判決生效前,沒有必要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即使在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不履行債務,那麼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在執行階段提供給執行法官,也可以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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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1、因一方當事人的困難或者微笑方的其他原因,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由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訂)第100條 適用條件和程式: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一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 規定保護他們的財產,命令他們進行某些行為,或禁止他們進行某些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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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在緊急情況下,不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人還應當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使其合法權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採取保全措施亂序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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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1、保全案件必須是償付訴訟; 2、需要採取財產保全; (三)當事人提出申請; 4、訴前財產保全是唯一能提供擔保的。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申請應予駁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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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式: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應當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保全申請和規則,申請人在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解除保全裁定。
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或之後申請。 2.申請人提交檔案,提供明確的線索。 (三)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則駁回請求。 4.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上訴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中止執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至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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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申請債權人財產保全。
債權人權利債務糾紛發生後,債權人可以在緊急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並在申請時提供申請表、相關證據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二)請求的標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金額或者爭議標的物;
4)關於要儲存的財產的明確資訊,或關於要儲存的財產的具體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信用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但在進入執行程式之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起草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上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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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 二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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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程式如下: 1.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犯罪嫌疑人所在鎮被羈押的人、被告人或者其指定的法人、律師,應當享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2. 取保候審的決定。 3. 強制執行取保候審。 (四)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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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主要風險如下:(1)保全後,在法前核查期間未提起匯團訴訟,導致解除財產保全,引發賠償訴訟。 (二)保全措施不完善,導致財產保全不全的。
3)財產保全申請超過限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四)保全措施不能有效使判決無法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