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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以“培訓費”變相收取壓力金、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或者抵押。
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老半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工作請求書〉的答覆》的規定執行。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勞動部發〔1994〕118號文(老班發〔1994〕256號)中的有關規定。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
此外,扣留您的檔案是違法的。 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向勞工局提出投訴並要求賠償。
2、從你介紹的對方“把我們按部就班”的情況來看,公司很可能根本不是招工,而是以招工為誘餌進行詐騙,是**公司,你要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這樣才能切實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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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交壓,合同違約金5000元,畢業證被壓,都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1.我的建議是,你先把合同等相關證據留好,再向公司詢問相關問題(秘密記錄)。
2.向當地公商部門報案,並到法院起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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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有個叫閆紅的律師,經常回答問題,在我的分析中,他很厲害,你可以聯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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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乎乎的,按照國家規定,你可以去你單位所屬的地區,比如你的單位在北京市朝陽區,你可以去北京市朝陽區。
如您報案屬實,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執法單位將向該單位發出處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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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上兩把菜刀和一把斧頭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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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合同上只有雙方的印章,而且印章也和合同正文一起印在一起嗎?
如果是這種情況:
1. 嚴格來說,您的貸款合同仍然是口頭合同。 因為你列印的紙質合同本身並不具有排他性,簡單地說,合同的文字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證據,因為從證據規則的角度來看,紙質合同很可能不是當事人共同訂立和承認的。
2、當然,作為口頭合同,如果有其他證人,本合同的文字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舉證作用。 證明貸款合同有效成立。
3、作為口頭合同,本借款合同有效成立。
4.你提到的那張紙作為合同的載體,其實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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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還不夠清楚,沒有簽名的時候,你只能簡單說說。
如果你以前這樣做過,並且你能拿出證據,那麼這筆貸款也是以原始方式進行的,這被認為是有效的。
如果是第一筆貸款,如果雙方都承認並願意履行,也是有效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則無效,但一方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如果另一方悔改,另一方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例如退還他人借給您的錢,並增加適當的利息(同期銀行存款)。
合同文字提前提供,沒問題! 只要雙方簽了合同,他們都同意了,比如我們買房子的合同就是這種情況。
封存後的問題,應該說,你提到的合同的簽訂,在法律上意味著你們雙方已經就合同條款等內容達成了協議,而封存後就是你和雙方的合同生效或完成的時間。
比如你們倆已經就事先存在的貸款合同進行了談判並達成了協議,這應該是你們在簽訂合同時所說的;
之後,在另乙個時間或地點,雙方在原談判合同上蓋章(公司印章、個人印章),合同即告完成,即為生效時間。
不管你屬於哪一方,我都需要提醒你,國家允許和保護私人借貸,但不保護高利貸。
受法律保護的法定利率最高為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四倍,法律不允許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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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證據支援你的陳述嗎? 同時,也要看你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如果貸款人已經實際支付了標的的錢,借款人也實際收到了,那麼這個合同還是成立的,雖然先蓋章或者打字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如果您沒有實際履行合同,並且沒有證據表明您之間有任何簽訂本合同的意圖,您仍然可以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您將承擔舉證責任,說明您為什麼簽署空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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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雙方違約責任如下:如甲方違反本協議,甲方將退還乙方支付的雙倍購買價款(定金)。 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將不退還購買房產的定金(定金)。
建議使用《非住宅商品房買賣合同》文字範本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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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買家還是賣家?
第4條、第9條是先轉讓所有權,再支付剩餘的房款,再把鑰匙交給對方,是這樣嗎? 配方尚不清楚。 而且,這兩條涉及主要的合同權利和義務,應當明確約定。
第。 第3條、第8條和第10條對違約責任的規定不明確。 不知道在發生違約時適用哪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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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寫成保證金,第10條寫成保證金,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只能收取一種型別的罰款或押金。 甲方違約的,乙方應賠償乙方10萬元,外加退還已支付的押金5萬元(違約金),或適用押金違約金(但不宜),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10萬元,但押金退還乙方, 或者定金加倍,違約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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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份糟糕的合同。
很多必要的東西都沒有寫出來。
說實話,這樣的特許經營權其實是搶錢。
我也知道如何去做。
例如,總公司是 A,分支機構是 B,而您是 C。
要開一家店,你需要100萬。 B 分(滿分 60 分),C 分(滿分 40 分)。
購買的機器和裝飾品都是由A完成的。
100萬人花了90萬來做這件事,10萬人流了下來。
A收到了900,000,但A的成本只有300,000。
所以,事實上,C把所有的錢都給了。
而B佔據了60%的股份,好冷到死。
至於賺錢與否,當然要盡力賺錢。
因為A賺了很多錢。
B還沒賺到錢,B的店長也只是A派來的員工,他會盡最大努力把C做好。
嗯,這幾乎就是它的工作原理。
A 是最安全的,不勞而獲。
B很勤奮,賺得好,就有份。
C也努力工作... 每個人都寄了錢。
所以,關鍵是這個b能不能賺錢。
賺錢,大家都開心。
賠錢,哈哈哈,C能怎麼辦? 自己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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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 分公司的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這是《公司法》規定的,當然是正確的;
2、分行一般不能與外界簽訂合同,因為分行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這種只賺錢不虧錢的說法,在理論上是不存在的;
4、如果發生破產,應為連帶損益,這是合夥企業的規定;
5、如需加蓋印章,最好有總公司印章;
6、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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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應加蓋合同中甲方的印章,否則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應該是總公司的分會,也就是你上面的海南xx飲食管理****)。
2、如果分公司有問題,有糾紛,有違約行為,可直接起訴總公司(加蓋印章的公司名稱)。
3.其實只要蓋上總公司的印章,如果有問題,就去總公司負責,從法律上講,確實如此,但恐怕出了問題,在維權的時候,各種事情都不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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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甲方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即使有母公司,也是兩個獨立法人的行為,與合同無關,除非有欺詐等刑事案件,否則其母公司可能參與其中。
提醒你,最好三思而後行,只賺什麼,不虧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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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過於粗糙和冒險。 維權難,與總公司的關係也不是很清楚(是獨立法人還是授權法人? )。表面上看似只有盈利沒有虧損,但仔細想想,這樣的好事是不是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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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一家分店,你是加盟商,拿到營業執照,如果法人的名字是你自己,那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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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幾個問題的癥結在於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關係。 建議您在進行投資之前,先了解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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