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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則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二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後,不是事實婚姻,而是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問題。 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雙方都願意,也可以先到婚姻登記處補補結婚登記。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乙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遺失了,如果他想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將對結婚登記檔案進行核實,如果確認屬實,則簽發結婚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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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男女可以通過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並要求法院處理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在同居關係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並在同居期間協商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費。 未婚的男女通過同居形成事實上的婚姻或同居關係。
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男女可以通過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並要求法院處理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在同居關係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並在同居期間協商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費。 男女雙方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一男一女在非婚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性質和權屬能夠明確區分的,認定為個人所有; 不能區分財產性質和權屬的,參照共有財產進行處理和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一人與配偶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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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是馬賽家事律師事務所男律師對《離婚時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回應 如果離婚時沒有結婚證,首先要區分的是你是沒有拿到結婚證還是結婚證,因為外界因素找不到結婚證,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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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結婚是在1994年2月1日前舉行,沒有取得結婚證的,則構成事實婚姻,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結婚證的同居,就是同居關係,可以直接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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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同居至今,是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取得證照,也是夫妻。 如果兩人過不去,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1994年2月1日以後,如果沒有證明,他們就不是夫妻。
如果兩人不能相處,法院會將其視為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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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沒有拿到結婚證,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頒布實施之前,那麼將被視為事實婚姻,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雙方都願意補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損毀結婚登記證的,可以大驚小怪,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有常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其居民向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場申請補發結婚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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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起訴法院離婚的,一分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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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需離婚。 這是合法的婚姻關係,自然不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的離婚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後,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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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結婚,不能離婚。 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不需要辦理法律規定的離婚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起訴法院離婚,應當區別對待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按事實婚姻辦理。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於2月1日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前通知其補足婚姻登記,未完成婚姻登記的, 作為非法同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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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於2月1日頒布實施前,男女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按事實婚姻辦理。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於2月1日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向法院提出離婚, 應當區別對待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應當作為事實婚姻辦理。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於2月1日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
如果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則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More
如果想在拿到證書的那天慶祝,只要雙方都去吃一頓浪漫的晚餐,這樣做很正常,不需要別的什麼,不管有沒有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