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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聯合國的性質:聯合國是乙個世界性的綜合性國際組織。
聯合國的宗旨: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在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國家間的友好關係; 在解決國際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和促進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實現國際合作; 作為協調各國行動的協調中心,以實現上述共同目標。
聯合國的作用:1.維護世界和平; 2.發展國家間的友好關係; 3. 幫助各國共同努力,改善窮人的生活,消除飢餓、疾病和文盲,並鼓勵尊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 4. 成為協調所有國家為實現上述目標而採取的行動的協調中心。 5. 聯合國在評估氣候變化科學和促進政治解決方面發揮了帶頭作用。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 聯合國的宗旨是:
1.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為此,採取有效的集體措施,防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 以和平手段並按照可能破壞和平的正義和國際法原則進行管理或解決。
在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國家間的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措施加強世界和平。
(3) 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的國際問題,促進和鼓勵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4. 建立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實現上述共同目標。
第二條 為實現第一條所述宗旨,本組織及其成員國應遵循下列原則:
1. 本組織以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為基礎。
二、所有會員國應真誠地履行本憲章規定的義務,以保障所有會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
會員國應以和平手段解決其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
4. 所有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每一會員國應盡其最大努力協助聯合國依照本憲章之規定採取行動,在聯合國採取預防或強制行動時,不得協助任何國家。
本組織應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需的範圍內,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之任何規定,均不得視為授權聯合國干預實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亦不得要求會員國依照本憲章之規定將該事項交由解決; 但是,這一原則並不排除適用第七章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
聯合國的起源:1945年4月25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三藩市召開了一次國際組織會議。 6月26日,50個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波蘭隨後簽署了該憲章。 >>>More
由聯合國組織的武裝部隊,在軍事人員的參與下,幫助維持和恢復衝突地區的和平,但沒有執法權。 簡稱維和部隊。 《聯合國憲章》沒有規定維持和平部隊。 >>>More
答:由於海洋爭端的複雜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其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例外”,允許公約締約國以宣告方式排除對以下六類海洋爭端的適用:(一)既涉及中華民國陸地領土主權的爭端,又涉及大陸或島嶼的爭端; 或其他未解決的權利;(二)因劃定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海洋邊界而引起的爭端; (3)涉及歷史海灣或其所有權的糾紛; (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爭端,包括**從事非商業活動的船舶、航空器的軍事活動; (5)聯合國安理會履行《聯合國憲章》賦予其職能的爭端核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