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否參與訴訟? 證人是否參與訴訟?

發布 社會 2024-03-3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證人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的參與者。 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

    1.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2.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人(法定訴訟人、委託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驗屍人員和翻譯人員)。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和訴訟人員)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訴訟參與者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 1. 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處分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的訴訟參與人。

    2.其他訴訟參與人。 包括法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和訴訟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證人是否參與訴訟? 證人是否參與訴訟? 證人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參與者。

    享有一線檢查認定的訴訟權,並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 1. 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2.民事訴訟參與者包括:

    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訴訟人、第三者)和訴訟人(法定人、委託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驗屍人員和翻譯) 3.行政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和訴訟當事人)和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你明白這個解釋嗎?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的刑事案件取證、查明案情和有關強制措施的工作; (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家庭成員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委託**人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具有下列含義:(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的刑事案件取證、查明案情和有關強制措施的工作; (二)當事人,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三)法定人員,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機關、組織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當事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家庭成員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委託**人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 不可替代的訴訟參與者是證人。 證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證人的不可替代性。證人由案件本身的事實決定,不能指定或雇用,必須由具有事實經驗的人擔任。

    2)證人不予受理。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作證。

    3)資格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證人,即使他們的器官有缺陷並且很年輕。

    2、了解案件事實的人不能以多種身份參與訴訟,因此在選擇訴訟角色時,只能以證人身份參與訴訟,不能以其他身份參與訴訟。 也就是說,他們只能擔任證人,不能擔任司法人員或辯護人、訴訟當事人、鑑定人和翻譯,這是由案件本身的事實和證人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1. 在刑事案件中成為證言證明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在訴訟中成為證人有四個定性條件:

    1. 了解部分或全部情況。 知案事實是指用自己的感覺器官(如眼睛、耳朵、鼻子、舌頭)直接感知案件的人,這裡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對他所聽到的、聽到的等的間接感知。

    2.能夠正確表達意志。 例如,身體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齡太小而無法正確表達遺囑的人不能成為證人,而證人是就他或她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作出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用某種語言表達自己的能力, 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案件的感知事實。

    3.能夠正確理解律法前神聖律法作證的後果。

    4. 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只要同時滿足這四條,不分國籍、性別、文化程度,都可以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作為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律師,不能同時被指定為案件的證人,因為那樣會造成角色衝突, 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式的維護。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還行。 中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訴訟當事人不能同時擔任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涉案人員或者法定人員可以委託一人或者二人作為訴訟人。 下列人士可獲委任為訴訟當事人:

    (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遲緩者;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七十二條 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根據該條,證人是了解案件情況並作證的人。

    在我國,除身體或精神殘疾或年齡太小而無法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意願的人外,所有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均未明確禁止訴訟負責人同時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 因此,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訴訟當事人出具證人證言的權利不能被直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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