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單位是否必須參加公共服務?

發布 社會 2024-03-20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不。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負責監督受託組織的行為,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委託範圍內,委託組織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託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組織;

    2)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需要對違法行為進行技術檢查或者鑑定的,應當有能力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鑑定。但是,這些事業單位一般都是由政府全額出資,今後的改革方向應將一些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執法公務員的管理中。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只要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委託其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公務員種類繁多,不是每個公務員都能依法管理,也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執法單位很多,但所有執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作為其行動的依據。 如果你是行政相對人,那麼無論對方對你做什麼,你都有權要求他提供他的身份證明和你行為的法律依據,如果他不提供,你就不能接受他的任何行為(包括處罰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不一定,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

    2.參加公務是我國各單位政治幹部職工的口語化用語,全稱參照《公務員管理法》進行管理。 指對委託或者授權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和不屬於公務員系列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要對參加公務員單位的人員進行具體分析,通過省級公務員正常考試(參加公務員)的工作人員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務員,而是在招聘、晉公升、 評估和退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您好,感謝您的邀請。 事實上,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參與公共事務並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各省市應當根據自己的執法需要開展工作,不違反一般原則(明文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嗎? 這其不然,有些地方有地方機構,俗稱業務編輯,目前也可以拿到執法證,擁有執法權,但是在2021年的最新政策中,提到要取消業務機構。

    總之,未來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參加公務的,正式不叫公務員,而叫單位職工之類的。

    公眾參與也有兩種型別要想真正了解乙個人的身份,只有從組織人事辦公室才能有清晰的資訊,未必能從衣著上分辨出身份屬性。 因此,如果你想申請乙份有行政執法權的工作,你必須看看你申請考試時給出的機構屬性。

    現在,在一流領導的決心下,將檢查歷史的舊賬目,重新規範規章制度。

    將來要想當行政執法人員,要麼爭取考入公務員編制(行政區劃),要麼通過晉公升的形式有職業編制(職業司),再申請調到行政區,但這個名額必然會多粥少, 如果你有乙個計畫的想法。

    在第一屆領導的規範化管理下,今後難以實行“一刀切”的做法,把各執法部門的職業編制變成行政機構。

    一是兼顧經費問題,公務員待遇更好,二是兼顧公平問題,讓年輕人有更多的名額參加公務員考試,把青年人才送到單位,加強執法隊伍的素質水平, 為新時代的社會主義環境打造一支更好的執法力量!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有執法證不是公務員,一般執法部門有執法證,所以用執法證來證明公務員、公務員不能考核,執法證一般只有執法部門才能拿到。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有執法證的就是公務員,參加公務的也可以參加考試,只要在報到時按照規定報名認真複核,也可以拿到執法證。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不一定,有些校長也可以擁有這樣的證書。 是的,這樣的人獲得這個證書也是非常好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必須是公務員或參與公共服務?

    行政執法職能由主管機關作為主體行使,主要職責主體是一級和一級部門,同時,國家行政機關或機構中的非執法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這是法律法規的要求,這是毫無疑問的。

    規定的要求必須是!! 在實踐中,不可能全部是!!

    目前,行政執法人員是:公務員、公職人員、普通商務人員三類人員。

    在公務員分類改革中,公務員分為: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專業技術三、三者也都實行平行等級政策。

    現階段,綜合執法隊伍中的行政執法人員是朝著改革的方向發展的,綜合執法隊伍中人員的身份差異很大,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員和普通業務人員是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

    在深圳、上海等地實施的行政執法公務員中,公務員的身份是使用行政機構的人員的身份,按照行政執法公務員的待遇和管理。

    在絕大多數地方,特別是基層區縣,行政執法人員基本都是普通機構,公眾參與機構少數。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雖然現已完成,但行政職能與行政執法職能並不完全對應,行政職能偏向管理,行政執法偏向執行。 因為行政執法機構涉及的人員數量非常多,因此改革仍維持現狀,而且很可能長期保持。

    當然,普通企業機構中的執法人員轉為參與公共事務或行政執法的公務員是改革的最佳方向,但行政機構和公共參與機構的數量受到嚴格限制,因此直接轉製的難度仍然很大,在基層運作可能非常困難, 並且有必要等待頂層設計。

    祝你好運!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的。 因為普通人沒有執法權,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或參與公務。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公務員,一般都有正式的崗位,可以在工作中做一些事情,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是的,當然。 因為面臨的問題非常嚴重,所以必須由專業人員來執行。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並非所有行政執法機構都能參與公共事務,只有當地有相關條件的機構才能參與。

    參會單位人員身份按公務員身份管理,無需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只需繳納醫療保險即可。 但是,事業單位要繳納三險,退休後募集資金的渠道不同,參與公益的經濟負擔也不同; 公共機構的社會協調。

    一小部分可以,比較靠譜的是中國銀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等事業單位,公眾參與和公眾參與也是不同的,公眾參與機關(即職工和青年婦女等利用行政單位參加的公共單位型別陪同)和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按執法型別分為授權執法和委託執法,授權執法單位轉為公務員的可能性遠大於委託執法單位,而孫度和改革事業單位國家有兩大嚴格控制,一是機構數量不能被打破還有需要對行政機構數量進行超過現有數量。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問:改革期間,執法機構人員可否轉為公職或公務員?

    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執法機構一般被定性為行政或公益性行政輔助單位,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整體過渡到公眾參與人員。 單位性質:執法職能一般為行政職能,或行政單位下屬事業單位或內部機構授權執法,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此類單位歸類為行政事業單位或公益事業單位。

    說第一類公益是純粹的事業單位容易,但如果是第二類公益或者生產經營範疇,還是有改制的風險。 2020年前,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改制為企業,第二類公益性單位大部分也進行改制,推向社會。

    由於以前的一些公共機構承擔了行政職能,因此根據《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稱為“公眾參與”。 但目前,按照最新改革的精神,要解決“事業單位”問題,即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要剝離,轉交給行政單位,唯一要保留的就是行政執法職能。 沒有行政職能,就沒有參與公共事務的基礎。

    事業單位要回歸原有的公益屬性。

    由於參與公共事務人員的認定標準不明確,各省市“參與公共事務”的實施辦法各不相同,各司其職。山東、浙江、重慶、黑龍江、廣東等省市等網際網絡上公布的《公眾參與實施辦法》將受聘於管理、技術崗位的職工納入“公眾參與”範圍。 然而,湖南、四川、廣西等省份將工人身份排除在外。

    不“參與公共事務”的行政執法機構也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服務崗位三類,主體為事業單位任職崗位。 行政執法機構行使行政職能,按照有關規定,單位可以“參加公務”,所謂“參公”是指對公務員的管理,在人員招聘、晉公升、考核、工資、退休等方面的管理完全按照公務員的辦法進行,與公務員完全一致。

    從這個角度來看,隨著單位的整體轉型,下一步可以將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轉變為公務員或公務員。 以我市為例,近兩年來,文化巡檢支隊、交警支隊、環保巡檢支隊等,都從以前的事業單位轉變為參與公共事務。 下一步,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二級執法機構預計將陸續轉為參與公共事務。

    在我所在的城市,如城管執法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都有來自事業單位的人員。 我認為這也是公共機構改革的一部分,這些改革將在下一次被摧毀。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不一定有執法權,只有公務員才能有行政執法資格證書。 有的單位受委託執法或法律法規授權,其單位性質不一定是行政機關,其行政執法人員也不一定是公務員。

    這類單位不一定是公務員或公務員,而主要是職業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訓誡,責令其作出悔改宣告,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或者對犯罪行為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協助偵查、執行的義務人,無故拖延、拒絕、阻撓人民法院協助偵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二)偽造、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匿、轉移、變賣、毀壞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致使原告撤訴的; (六)使用暴力, 威脅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處以罰款、拘留罪的,主要責任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和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在復議期間,執行不會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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