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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女性有和解和離婚的制度,如果她們不想離開,就和丈夫離婚,這相當於和平分手,也就是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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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種。 它們是政府的分離,正義的制度,七出的制度和分離的制度。 在夫妻雙方的共同意志和父母雙方的決定下,女人還是可以實現和平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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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可以通過上訴做出有限裁決來獲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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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同姓同親結婚,禁止娶下屬的女兒,禁止娶好低貴賤,禁止與僧道人結婚,禁止恐嚇結婚。
唐朝(618-907)是中國歷史上繼隋朝之後的乙個統一的中原王朝,共有21位皇帝,289年。
隋朝末年,天下齊聚,唐公李淵趁勢在晉陽集兵,618年稱帝,建立唐朝,設都長安。 唐朝太宗登基後,開創了鎮觀的統治,為唐朝的繁榮奠定了基礎。 唐高宗繼承了鎮觀的遺產,開創了“永惠統治”。
690年,武則天改國名為武周,705年神龍革命後,恢復了唐朝的名稱。 唐玄宗登基後,開創了開元的繁榮時代,使唐朝達到了鼎盛時期。 天寶末年,全國人口達到8000萬左右。
安石之亂後,扒竊販賣思想層出不窮,出現封建城鎮、宦官專政現象,國力逐漸衰落。 唐獻宗元、仲興、唐無宗惠春、常忠興、唐玄宗大忠統治後,國家復興了。 878年爆發的黃巢之亂破壞了唐朝統治的基礎。
907年,藩將朱溫篡奪唐朝,唐朝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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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也寫在紙上。 因為古代的社會風氣很好,所以離婚在當時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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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婦女第一次有對婚姻說不的權利,也是第一次在法律面前享有與丈夫平等的權利,因此唐代婦女的離婚率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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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唐朝在法律和政治上是開明的。 這導致了一些女性,尤其是那些被困在婚姻中的女性。 我能夠拯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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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唐朝女性的地位也很高,她們也有很高的人身自由和選擇婚姻的權利,當時為了保障女性權益,也有和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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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中國古代的男女婚姻問題,人們自然會想到“父母的順序和媒人的話”。 誠然,在中國古代很長一段時間裡,男女聯姻問題都是由封建族長的父權制決定的,從來不是留給男女自己決定的,因為封建族長認為男女通婚是宗族延續的一件大事, 男人和女人的個人意願必須服從於氏族的繼承。當時,男女聯姻的目的更多的是延續對祖先的血和祭祀,男女之間的情感交流只是次要的。
基於上述認識,封建父母自然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安排子女的婚姻,後來乾脆成為幾千年來男女通婚的規律,世世代代都要遵守。 不過,在一些特殊的歷史時期,這樣的規則也演變成讓男女的婚姻更加人性化,其中,唐代的法律允許一些男女選擇自己的婚姻。 《唐法家庭婚姻》具體規定:
卑賤的和年輕的在外面,長者訂婚,卑賤的和年輕的嫁給已經結婚的人,婚姻就像法律一樣。 功不成者,長老尊,違者百杖。 這意味著,青年男女未經父母同意而締結婚姻關係,唐朝的法律都會承認,只有那些沒有締結婚姻關係,不服從父母命令的人,才是違法的,需要受到懲罰。
這樣的法律規定在古代社會是罕見的,它為那個時代的年輕男女選擇自己的配偶開了一盞小綠燈。
在唐朝這樣乙個強大而自信的時代,貴族和貴族選擇自己的婚姻並不少見。 比如,有這樣一則關於“紅線”的軼事:據說唐朝名將郭元貞年輕時,看中了丞相張嘉貞的女兒,想娶她為妻
志公家手下有五個女兒,不知道哪個醜,不能著急,需要試一試。 張家珍回應他:“我女兒們各有各的模樣,但我不知道誰是傀儡。
於是他吩咐五個女兒每人在帷幕前各舉一道痕跡,吩咐袁珍侍奉,勝者是他的妻子。 袁珍拉了一根紅絲線,拿到了三女兒。 這是一首關於男人選擇妻子的押韻。
再來看乙個女人對女婿的選擇,《開元天寶的遺產》包含:“李林甫有六個女人,每個女人都有自己的容貌,雨露家,不准。 李林甫在大廳的牆壁之間開啟了一扇橫窗,用絲線裝飾,經常讓六個女人在窗下玩耍。
每當貴族子弟進院,李林福就選乙個願意做的人,哪怕是窗下的女人。 “這種選擇女婿的方式,頗為開明,頗有意思。 據《太平廣記》卷181《李傲奴》記載,晉士陸楚將李傲、傲奴、陸岐三人,見卷,對蕭清漪說道:
這個人將成為頭。 “李姬聽見了,”他又說了些不同的話,卻吩咐賓佐去郵局,選他為女婿。 ”
上面的例子說明,貴族男人的婚姻有時可以沒有“父母的命令和媒人的話”; 而在父權制的特別許可下,女性也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人。
唐朝是秦朝以來第乙個統一的中原王朝,沒有修建長城。 《全唐詩集》收錄唐詩5萬餘首,唐代著名詩人2300餘首,是西周至南北歷代詩歌總數的兩倍多。 唐太宗貞觀年間,擊敗東突厥,俘虜了東突厥最高領袖結禮汗,天子被四國尊為天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