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利用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
2、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3、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四條【網路侵權責任】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孝順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195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的救濟和責任]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 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使用者應當對擴大部分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1. 如何應對網路侵權。
2、考慮到網路的隱蔽性,如果被侵權方難以確定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可以直接起訴網路服務商。 提起訴訟後,法院將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
3.注意管轄權。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由侵權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
難以確定侵權地和被告住所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認定為侵權地。
涉及網域名稱侵權糾紛的案件,由侵權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難以確定侵權地和被告住所的,原告發現該網域名稱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的,可以視為侵權地。
4.注意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四條: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害稿件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一)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發出的警誡和訓誡,主要適用於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2)責令侵權人停止製作、發行侵權複製品的效果是,侵權人不能通過製作、發行侵權複製品繼續牟利,但又不觸及侵權人製作、發行侵權複製品所獲得的收入,因此在侵權人已經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不宜單獨使用此方法;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對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兩者結合起來可以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複製件:為了 假冒他人藝術品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其他侵犯著作權行為可能受到處罰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10萬元或者總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協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協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七條: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國安和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
答: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可以從廣義和狹義上理解。從廣義上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是指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責任,以及因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對其網路使用者在其網路上侵權的義務而產生的不作為責任。
狹義,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僅指因網路使用其網路實施的侵權行為不避而產生的不作為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直接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際網絡欺騙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與網路使用者對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有兩個方面:
首先是網路服務商使用網路的直接侵權。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原則上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時承擔連帶責任的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況是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條款”,即在被害人發出侵權通知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措施,防止侵權資訊進一步傳播,否則將與侵權人承擔擴大部分損害的連帶責任。 該規則明顯借鑑了美國DMCA的“通知-刪除”程式,但只是原則上做了規定,對侵權通知的內容和發出通知的程式沒有規定操作性規定。 [2] 第二種情形是第36條第3款規定的“明知條款”,即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的, 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款是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侵權的認定,因為從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使用者“明知”侵權行為已經發生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那一刻起,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使用者之間就存在共同過錯,網路服務提供者實際上以純粹的改革起到了助助侵權的作用。 其具體形式是“明知”,核心要素是“過錯”,法律後果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使用者的連帶責任。
有一種說法是,吳邪本來是考古隊的一員齊宇(這個人的背景也很奇怪),後來因為某種原因失去了所有的記憶,當時真正的吳邪和他同齡,卻突然病死了,吳家用什麼手段隱瞞了齊宇,將吳邪的所有記憶都移植到了齊宇身上, 而齊宇則成為了現在的吳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