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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經過法律程式,如果沒有法律手續,就算是同居,也還是同居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也就是說,不是夫妻二人。 而如果要離婚,也要走法律程式,而不是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樣,不是夫妻兩經,其實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配偶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本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只是離婚的乙個條件,必須證明該分居是由於感情不和所致,如果因其他原因分居,則不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不屬於離婚的條件。 而且,很難證明對方已經分居兩年,所以如果想盡快解除婚姻關係,也不需要刻意分居兩年,因為即使已經分居兩年,也可能無法一次解除婚姻關係。
從以上可以看出,無論分居多少年,都必須到民政部門雙方協議申請離婚或到法院離婚,否則作為夫妻依然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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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解除婚姻關係,必須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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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沒有法律規定夫妻在分居兩年後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另一種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我國,夫妻分居兩年,只是判斷夫妻關係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認定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轉給貧困人、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 他們應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條 第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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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分居兩年後,由於感情不和,在戀愛之人可以解散、破裂的情況下,可以做到。 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分居兩年應為連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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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的分居只能作為離婚的條件,不能自動解除。 必須辦理離婚手續,依法取得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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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鏈中生活兩年後,我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嗎? 我們國家沒有自動離婚這樣的事情。 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夫妻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一是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法院是否裁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關係確實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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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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