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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形成時間 在離婚的財產分割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相關債務,首先要考慮的是債務形成的時間。 一般而言,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婚前形成的債務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本人承擔; 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情況下,雖然債務是在婚前形成的,但如果貸款用於婚後生活,或者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等財產已經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為購買財產而貸款所形成的債務應視為丈夫的共同債務和妻子。
2 債務的原因 債務的形成必須有其獨特的原因。 在離婚糾紛中,對債務原因的審查主要是看債務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務不一定與家庭生活直接相關,例如,因為一方需要借錢投資。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投資實際上是家庭的投資,那麼債務應確認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3 借條的有效性 對借據有效性的審查也是乙個非常重要和直接的內容。 借據的效力,首先是借據是否是借款人自己的賬簿; 二是借據內容是否完整,貸款金額是否明確; 第三,債權人和借款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這涉及到貸款本身的真實性和對貸款事實的確認。
在實踐中,借款人向父母出具借據是很常見的,基於這種特殊的親屬關係,如果沒有配偶另一方的簽名,這種貸款將不予承認。 4 貸款使用方向 有時,雖然存在借款的事實,但配偶並不將貸款用於家庭的需要或家庭的投資,而是自己花錢,或擅自資助沒有義務贍養的親友,或未經對方同意籌集資金從事商業活動, 其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應認定為個人債務。5 債務是否已經還清 雖然有借款的事實,而且借款也是由於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但夫妻雙方都知道借款的事實。
但是,如果貸款已經償還或應當償還,一方不能憑藉未銷毀的借據確認共同財產。 當然,配偶的責任是債務已經償還或應該償還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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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產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婚後家庭的共同生活。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明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對方的, 而第三方知道協議,是個人債務。
《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為第三人所知,且協議知悉第三人的,應當以夫妻雙方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是在婚後為家庭的共同生活而產生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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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連帶債務和個人債務的乙個非常重要的依據,就是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存在債務。 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案例,主要是因為在判斷債務性質時,除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限的標準外,通常還採用兩個標準來判斷:一是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募債的協議。
夫妻雙方同意共同借款的,無論債務利益是否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是夫妻雙方是否分擔債務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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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共同簽立或者夫妻一方後來確認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屬於連帶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的共同意願, 這是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發生的債務,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後確認其中一方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和妻子。第二條 債權人以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債務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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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和個人債務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因夫妻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承認共同意願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1、如何規定夫妻個人債務和連帶債務。
法律確立了以下原則:配偶一方在婚前產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債務是共同債務,但有例外。
讓我們來看看例外情況:
配偶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例外。
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婚前欠債中的資金、財產在婚後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 婚前一方欠下的個人債務,轉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當然,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
讓我們看乙個實際的例子:
如果一方在婚前借錢裝修房屋,則該房屋將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居住。 婚前一方借錢買房,婚後財產成為雙方共同財產等。 由於婚前夫妻一方的借款在婚後轉化為雙方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或共同財產,因此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什麼是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者夫妻一方因共同表達意向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有時,雖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借錢或用共同財產供養親友,但根本沒有本人同意,不僅不能算作共同債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當事人的財產權, 但債務和債權的定義是提供自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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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連帶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共同債務主要是因夫妻一家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而產生的債務。 判斷是否為共同債務的核心標準不是時間因素——夫妻關係的長短,而是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
與婚姻生活無關的個人債務只能由借款人用個人財產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因共同表達意向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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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連帶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別如下:1、責任主體不同: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主體為夫妻雙方或夫妻中任意一方,個人債務責任主體為個人; 2.債務的性質不同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性質,個人債務是個人在對外經濟往來中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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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因夫妻聯署或夫妻雙方隨後的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或者確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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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大致可以概括為: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 2.配偶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3.在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時發生的債務。 4.為支付配偶一方或兩隻禪雀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5.為支付合法孝順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何娵所發生的債務。 7.夫妻雙方約定的連帶債務。 個人債務一般概括為:
1. 配偶一方的婚前債務。 2. 未經另一方同意,配偶一方為沒有義務撫養他的人的債務提供資金。 3.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為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其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雙方,因遺囑或贈與合同產生的債務為接受遺囑或贈與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6. 配偶一方因個人開支不合理而產生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或者債務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一方發生,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由配偶共同承擔
共同債務的執行必須首先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能償還,債權人可以要求執行配偶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是,債權人執行了一方當事人的動產後,被執行財產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清償。 >>>More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共同承擔的債務,一併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