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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度婆羅門教經典《梨俱吠陀》的說法,等級制度(古印度人稱之為瓦爾納制度,中國人稱之為種姓制度,瓦爾納的原意是顏色、質量)在吠陀時代早期(西元前 1500-900 年)萌芽,但尚未形成。 它已經形成於吠陀晚期(西元前 900-600 年)。 其形成的原因是征服、社會分工、階級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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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種姓制度被認為是西元前 20 世紀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時建立的一種社會制度。 然而,隨著馬穆魯克王朝、莫臥兒王朝等外國伊斯蘭征服者對印度的統治,種姓制度根據政權的需要進行了多次調整,為了滿足英屬印度時期殖民者的需要,它固定而僵化,成為等級制度嚴格的等級制度。 由於這種制度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出現的民主制度和人權觀念截然不同,因此經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和落後的制度,甚至被視為阻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制度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被正式廢除,各種種姓分類和歧視被認為是非法的,但它們仍然在社會的實際運作和生活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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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可能精確到幾年,它是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之後開始流行的,相當於中國的商朝中後期。 作為一種統治工具,種姓制度相當於元朝的四級制度,但等級制度更加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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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為了維持雅利安人對當地居民的統治,這是極其不公正的。
等等,嚴格的等級制度和剝削制度。
種姓制度“是古印度奴隸制國家的乙個重要特徵。 它覆蓋著一層神聖的宗教,創世神梵天從他的嘴、手、腿中創造了四個種姓的人。 第一種姓和第二種姓掌握著國家的軍事和行政權力; 第三和第四種姓必須向國家納稅,他們想向寺廟進貢並向第一和第二種姓獻祭。
不同等級的人不允許通婚,也不允許從事某種職業。 種姓制度旨在維護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尤其是婆羅門的世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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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級,剎帝利:擁有行政和軍事權力的武士階級,包括“國王”;
第三等級,吠舍:普通平民,從事農、牧、工、商,但大多沒有政治權利,屬於再生部落,是社會生產的主體;
社會地位取決於他的家庭出身,而家庭出身嚴格按照血緣關係代代相傳。 原則上不允許種姓之間的通婚,他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後來,由於種族的增加,規定允許種姓之間的通婚,但只能通過自然婚姻,相反,叛逆婚姻所生的孩子被稱為賤民,被排除在四個種姓之外,地位低於首陀羅。
也就是說,乙個高種姓的男人可以娶乙個輕種姓的女人。 這是服從的婚姻,反之亦然。
雖然種姓制度在印度獨立後被廢除,印度憲法也禁止階級歧視,但種姓制度對今天的印度社會,特別是在印度農村,仍然保持著巨大的影響。 婆羅門是種姓最高的種姓,佔人口的不到4%,但擁有70%的司法機構和近一半的議會席位。 即使在自然災害時期,達利特人也受到歧視,無法獲得最基本的援助。
這個問題太複雜了,建議多看書才能弄清楚。 這一歷史傳統制約了當今印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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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種姓制度將人們分為四個不同的階級: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 婆羅門或僧侶是第乙個種姓,地位最高,從事文化教育和祭祀; 剎帝利,即戰士、王子、貴族等,是第二種姓,從事行政和戰爭; 吠舍是商人,第三種姓,從事商業**; 首陀羅,或農民,是地位最低的第四個種姓,從事農業和各種體力和手工業勞動。
後來,隨著生產的發展,許多種姓都來自各種種姓。 除了四大種姓之外,還有一種被排除在種姓之外的人,即“賤民”或“賤民”。 他們的社會地位最低,受到的歧視最大,其中絕大多數是貧窮的農村僱傭農民和城市清潔工、苦力等。
種姓是世襲的。 幾千年來,種姓制度對人們的日常生活和習俗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種族歧視至今仍未消除,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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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即等級,在梵語中被稱為瓦爾納。 中國古代種姓制度的翻譯分為四種型別:
婆羅門(祭祀階級,在那個時代擁有宗教權力,有時參與政治,是古印度的精神統治者,是第乙個種姓)。
剎帝利(軍事貴族,古印度的世俗統治者,國王主要來自這個種姓,第二個種姓)。
吠舍(普通自由民,主要從事農業、商業、畜牧業,為第三種姓)。
首陀羅(該地區的奴隸或土著人,以手工業、農業、捕魚和狩獵為生,是第四種姓)後來,人類中最卑微的,--- jandhara(即社會地位最低的賤民)。
這四個種姓都是世襲的社會群體,有世襲職業、內部通婚、排斥外人,有各自的法律地位、社會權利、宗教信仰,所以根本就不想從最低層到最高層。 (順便說一句,正是因為這種不平等的種姓制度,崛起的剎帝利和吠舍對不滿,於是宣揚眾生平等的佛教迅速發展,相傳,創立佛教的人是悉達多、釋迦牟尼、剎帝利種姓,在29歲那年,他看穿了種姓制度的不滿, 年老病死,棄家修行,宣揚佛教,最終成為三大宗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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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制度:婆羅門剎帝利吠陀羅首陀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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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教種姓制度將人們分為 4 個等級,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和達利特人。
起源於印度教的印度教種姓制度也被稱為瓦爾納制度,形成於吠陀時代晚期,已有 3,000 多年的歷史。 這個系統將人分為四個階級,即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和達利特。
婆羅門是乙個祭祀種姓,在他們的時代擁有宗教權力,有時參與政治,是古印度的精神統治者,擁有第乙個種姓。
剎帝利是軍事貴族,是古印度的世俗統治者,大多數國王都來自這個種姓,即第二種姓。
吠舍是普通的自由民,主要從事農業、商業、畜牧業,屬於第三種姓。
首陀羅是該地區的奴隸或土著人,以手工業、農業、捕魚和狩獵為生,是第四種姓。
此外,還衍生出一種最卑鄙的人類---,即社會地位最低的賤民。
印度種姓制度現在還存在嗎
印度依然存在種姓制度,雖然在法律上已經廢除,但作為在印度已經存在了數千年的“優良”傳統,很難在人們的腦海中和潛意識中徹底消除這種制度,種姓制度的存在還是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的。
種姓制度是以血統理論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在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等國家盛行,其中印度最為嚴重,又稱制度和印度喀斯特制度。
種姓制度以統治階級為中心,分為許多基於職業的內婚群體,稱為種姓,根據他們居住的地區分為許多亞種姓。
最初的種姓制度不是為了劃分階級和人民,而是為了確保雅利安人本身擁有一定數量的權力和各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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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印度種姓制度是一種基於血統理論的社會制度,在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等國家盛行,其中印度最為嚴重。 種姓制度也被稱為賤民制度,以統治階級為中心,劃分了許多基於職業的內部婚姻群體,稱為種姓。 種姓根據他們居住的地區分為許多亞種姓,這些亞種姓根據他們居住的定居點分為許多裕廊種姓,這些亞種姓最終被劃分為實行不同外婚制的氏族,以此類推,形成分散在印度次大陸各地的社會制度。
因此,種姓制度涵蓋了印度社會的絕大多數群體,與印度的社會制度、宇宙觀、宗教和人際關係密切相關,可以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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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姓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它是征服者在征服印度後創造的,以使其更容易管理,征服者在征服印度後,將印度人劃分為等級,以使被征服的人民滿足於現狀而不是反抗。
征服者當然是最高的,被征服者當然是最低的,為了讓被征服者接受這種劃分,征服者有意識地破壞被征服者的文化,創造一種使種姓制度合理的文化。
幾百年後,被征服者忘記了自己的文化,接受了征服者強加的文化,種姓制度就此形成。 印度獨立後,種姓文化雖然在法律上被廢除,但只是一種形式,種姓制度依附於舊文化,頑強地生存下來,影響著印度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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