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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的交通法,算作人滿為患,且該車不屬於乘用車,因此多出一人,無論是否符合免費罰單規定,都視為人滿為患。
這裡要注意乙個問題,那就是只要那個喘著粗氣的人,不管多大年紀,都算一數,其實這是很不合理的,乙個一歲的孩子,首先他是乙個“人”,有身份證,還抱著,按照法律來說,也算是人滿為患, 因為首先,5座車不算作運營車輛(私家車、公務車、不屬於特權車)。所以如果交警按照這個法律,4個大人,2個孩子(其中乙個是1歲),那就人滿為患了,如果法律沒問題,那麼交警的大腦就有問題了。 所以通常,如果警察不假裝是孫子孫女,他們就不會太在乎孩子。
如果警察假裝是孫子,依法審判,那麼法律就有問題了。
我希望把這個帖子放上去,讓更多的人意識到,當法律出現問題時,警察應該用頭腦來判斷是否正確,而不是仍然依法權衡問題。 我們絕不能因為法律的無情而讓社會被濫用,就像扶老問題、正義勇氣問題一樣,我們絕不能讓社會變得冷漠。
通常這種情況下,六分後,讓最小的孩子被警察叔叔抱住,然後其他人就可以開車走了,當你交出來的時候,記得記錄下來,或者讓最小的孩子直接落車,積分,你也扣了,這個孩子多餘了,請幫忙送回家, 他真的沒有獨立行動的能力(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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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載有 5 名成人和 1 名兒童的 5 座汽車是否被認為人滿為患? 我會被扣分嗎? 交警給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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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車限5人,多帶乙個孩子坐是不是超載? 這就是我們的法律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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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5座車載1個以上兒童視為超載,如被抓到,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並扣3分。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般機動車超載未達20%的,對駕駛員收取3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人數超過額定乘員人數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額定載客量百分之二十或者違規攜帶貨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重百分之三十或者違規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仍未更換的,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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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五座車廂只有五個座位,因此當然還有乙個人坐過。
即使是剛出生的嬰兒也被認為是座位過長。 不過,現在普遍的現象是,大多數家庭都不遵守這個規定,畢竟他們都認為,正常情況下,交通部門不會檢查汽車,而且人多了幾個,更別說體重幾斤的嬰兒和兒童了。 一般是僥倖心理,大膽違法。
法律規定,一般私家車最多只能容納5人,只要多乙個人,人滿為患的比例就高達20%,所以一不注意,可能會被處以重罰。
2015年新交通法規明確規定:
如果商用乘用車或乘用車超載,但未達到20%,卡車超載但未達到30%,則扣3分。
貨車超載30%以上或乘用車違規運載,或運營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超載20%以上,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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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帶乙個孩子的五座轎車被認為是超載的。 以下是相關資訊:,1、車輛載客人數不是根據乘客的年齡或乘客的體重來確定的,而是根據自然人的數量來確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客量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乘用機動車不得違規載貨。 普通5座小型車核定車數為5人(含司機),超過1人(含嬰幼兒)視為20%超載,將處以“罰款200元,一次6分”的處罰。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交通事故的責任分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過錯方應當由過錯方承擔,雙方應當過錯雙方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在超載汽車的情況下,如果被對方追尾,對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你追尾對方,你會因為超載而承擔更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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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機動車載客量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乘用機動車不得違規載貨。 法律沒有規定乘客的年齡、身高或體重,因此只要超過批准的乘客人數,就會超載。
超載的處罰標準如下:
1、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下的,由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罰款200元;
2、超過核定人數的20%以上但未達到50%的,由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
3、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處以2000元罰款。
主要的過載危險是:
1、車輛超載、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 由於超載超限車輛的載荷遠遠超過道路橋梁的設計載荷,造成路面破損,橋梁斷裂,使用壽命大大縮短。
2、車輛超限超載,載重增大,慣性增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加。 如果嚴重超載,會因輪胎負荷過大而造成爆胎、突然跑偏、剎車失靈、翻車等事故。 此外,超載也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效能,在櫻花香狀態下,由於轉向失控,容易造成事故。
3、駕駛超載車輛的駕駛員往往會增加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失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於車輛超載超載後達不到正常車速,長時間占用車道,直接影響道路暢通。
1.如何懲罰卡車高速超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輛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嚴禁超載; 貨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溢位、散落。 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重百分之三十或者違規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交通運輸單位車輛經處罰後仍未更換的,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超載對汽車的使用壽命極為有害,可導致車輛油耗增加、氣缸磨損增加、離合器片燒毀、車架和板簧片斷裂等。 超載也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嚴重超載會引起爆胎,導致車輛突然偏離。 超載還嚴重影響汽車的轉向效能,導致轉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車事故。
因此,國家相關法律對超載貨車制定了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