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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是不可能的。 您只能傳送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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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拘留期間,罪犯可以會見其親屬。
法律規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 被羈押人委託會見被羈押人的律師,還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被羈押人登記表,及時安排。
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按照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並遵守看守所關於會見管理的規定。 與被拘留者的會見次數一般不得超過2次,每次會見人數不得超過3人,會期不超過30分鐘。 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開會日開會或者增加開會人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被羈押人指定的律師會見被拘留者,不限次數和時間,但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
違反會議管理規定的,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議。
會見結束時,看守所應當對被羈押人進行體格檢查,並送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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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到看守所預約,被處罰人可以在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內探視被看守所。 探視期間,可以攜帶生活用品和食物(食物需要看守所值班警察檢查),其他東西不允許帶給被帆按鈕懲罰的人。
《拘留所條例》第26條。
拘留設施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與他們會面的權利。 被拘留者應遵守有關拘留設施的條例。 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
被羈押人委託會見被羈押人的律師,還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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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的情況下,不允許探視,但在行政拘留的情況下,允許探視。 法律規定拘留設施應保障被拘留者在被拘留期間與被拘留者聯絡和會見的權利。 被羈押人應當遵守看守所關於通訊和會見管理的規定。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第2條和第16條,保障被拘留者在被拘留期間會見被拘留者的權利。被羈押人應當遵守看守所關於會見管理的規定。 被拘留者應持有有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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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到看守所預約,被處罰人可以在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內探望被處罰人。 探視期間,可以攜帶生活用品、食品和顫抖物品(食品需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物品不得帶給被處罰人。
一般在24小時內。 法律規定,被拘留人羈押後,應當立即送交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留通知書應當在24小時內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適用於不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警告和罰款不足以懲治違法行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情節較重的,不超過15日。 >>>More
1)適用物件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方式,一般違法者適用行政拘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