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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麗姐姐實在是可憐,她媽媽上輩子是個鬼,蘇朝是上輩子最不合情理的人,她不忍心看著顏折磨莉莉,還想當著張奶奶和志阿姨的面評論一下,既然知道莉莉被折磨了, 你為什麼不得到自己家人的支援,留在閻家呢?不忍心看到莉莉被折磨,不願意帶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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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小素麗家屬:閆志雲因虐待兒童被判入獄,被判處七年徒刑。 出獄後,嚴志雲很快帶著兒子和丈夫離開了青海,隱姓埋名,失蹤了。
閻志雲出獄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來到蕭素麗的墳墓前,挖出蕭素麗的骨灰,然後撒了出去。
蕭蘇麗經常被毆打。
自從小蘇麗和母親顏志雲住在一起後,她的臉總是髒兮兮的,衣服破爛不堪,總是穿著與季節不符的衣服。
寒冬裡,蕭蘇麗依舊光著腳,穿著一雙破爛的涼鞋,腳上的凍瘡腫得高高的,還穿著單衣單褲; 炎炎夏日,蕭蘇麗裹著一件破洞破洞的棉質連衣裙,遮住了她那股刺痛的熱氣。 最過分的是,閆志雲經常不給孩子吃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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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蘇麗的母親只犯了虐待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所以故意傷害罪要求犯罪者有絕對的惡意,但虐待罪是父母基於愛的嚴重、不恰當的教育行為,比如我們熟悉的那種"希望成龍“是虐待的案例。 父母出於教育孩子的緊迫性而毆打孩子,結果,他們不小心將他們打成重傷或死亡,或者明知他們會受重傷或死亡而毆打他們。
但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要求犯罪的犯罪目的必須是傷害或殺人。 如果將兩者進行比較,很明顯,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惡意非常大,而虐待罪的主觀惡意相對較小。
後來,法院以虐待罪判處閆志雲有期徒刑七年。“態度很囂張,沒有悔意。
出獄後,她做了一件不人道的事情,她毀掉了居委會為蘇麗建造的墳墓,拿出蘇麗的骨灰侮辱了她。
當然,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她的行為涉及侮辱屍體罪。 《刑法》(1979年)第302條:偷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這部法律的初衷是為了安撫死者家屬,因為盜竊和侮辱屍體會對死者家屬造成心理傷害。 不過,閆芷芸本人是死者的家屬,蘇麗的其他家人可能並沒有因為她的侮辱行為而造成任何傷害,可能正因為如此,閆芷芸沒有被追究責任。 然後她逃離了現場,走到田野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第一款所述罪行,只有在提出投訴的情況下才予以處理,但被害人沒有投訴能力或者因脅迫、恐嚇而無法投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對未成年人、老人、病者、殘疾人或者其他虐待被監護人、照料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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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立法。
目前的立法對這種事情相對寬鬆。
因此,虐待兒童的事件層出不窮。
像閻芷雲這樣的人,殺不了她好幾次十次,可是又能怎麼辦呢?
另乙個,接連生下孩子,卻放過孩子,也要受到懲罰,比如之前的“小月月”事件,父母捐了一大筆錢後,就安心享受著這件事情,換個角度想,如果父母不愛女孩,隨意把她放車上路, 並讓傷害結果發生。
這和閻志雲有什麼本質區別?
乙個是自己做的,而另乙個確實假裝是別人(當然這只是一種可能性,無法證實)。
但其中一人被判刑,另一人似乎贏得了高額賭注。
社會是不公平的。
法律應該盡最大努力消除這些不公正現象。
可惜我們國家在這方面做得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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