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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拘留,拘留。 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暫拘留需要調查的人員。
相關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在押人員在拘留期間是否可以攜帶手機,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拘留者在拘留所內不得攜帶手機。 當需要服用**時,在看守所內特殊使用**,經看守所公安機關批准,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羈押條件】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羈押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準備作案、作案或者作案後立即被發現;
被害人或目擊犯罪的人指認他犯了罪;
在附近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逍遙法外;
有銷毀、捏造證據、串供的可能;
未說明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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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在監獄裡隨身攜帶手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章(刑法的執行)第十八條的規定,罪犯被送進監獄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財物。 非生活必需品的物品,經罪犯同意,由監獄保管或歸還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根據《監獄囚犯行為守則》,在監禁期間嚴格遵守以下紀律,第6條:
1)不要超過警戒線和規定區域,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行事;
2)不得隱瞞現金、刀具等違禁品;
3)不得與外部人員私下接觸,不得拉客、借用、交換或傳遞金錢或物品;
4)會議期間不得私下傳遞信件、現金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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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在被拘留時可以隨身攜帶手機,但進入看守所時,會接受看守所工作人員的檢查,然後由看守所登記和保管。 被拘留者攜帶的物品經過檢查後,只能存放被拘留者的日常用品。
《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財物進行檢查。 被拘留者的非必需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和保管。 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送羈押決定機關依法處置。
女性被羈押人員的體格檢查應當由女人民警察進行。 第二十條 羈押期間提供給被羈押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由看守所檢查登記,轉送被羈押人。 拘留設施不接受非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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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拘留者在拘留所內不得攜帶手機。 如需玩**,經看守所公安機關批准,可使用看守所特殊用途**。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被羈押人需要撥打電話的,應當向人民警察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使用看守所固定的**撥打電話,原則上支付通話費用。 被羈押人應當遵守看守所的行政規定,一般不超過3次,每次不超過10分鐘。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 如欲瞭解犯罪嫌疑人情況,可委託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協助,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查閱案卷,收集有利證據,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的相關情況。 >>>More
拘留取決於具體情況,可以向警方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More
1.在公安機關的調查階段。 據我了解,安徽省在2005年就發表意見,在偵查階段滿足一定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撤案,賠錢,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座的許多人堅持認為刑事案件不能調解,他們沒有徹底了解每個省份不同的司法政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