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管理不負責任或疏忽大意,他們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1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工作中存在不負責任或者管理不力,對上級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執行、檢查和監督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 除公共財產外,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落實不力,責任範圍內的問題疏於監管,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給予重罰或重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中共中央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過程中管理不負責任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 以及公共財產,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不執行、不檢查、督促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決策安排,或者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決策安排相牴觸的錯誤決策的;

    (二)在地區、部門、體制、單位內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反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決策安排的行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黨的問責工作調查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職的責任

    集體責任。 主要責任。

    監督責任。 領導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不履行職責的,負有主要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具體條款如下:

    中國共產黨問責制條例

    第四條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對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承擔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紀委應當履行專項監督職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 紀委派駐(派遣)機構按照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問責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對本機關、本制度、本領域開展問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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