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特徵是什麼? 謝謝!

發布 社會 2024-03-2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你好!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如下:

    1.物件:公共安全。

    1)對公共安全的不同認識。

    對未指明人員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構成危險;

    對許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構成危險;

    對人數不詳的人和大量人員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構成危險;

    對未指明或大量人員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構成危險;

    2)對不具體的理解。

    它是指危害行為的物件和可能的結果無法確定,行為人既不能具體預測,也不能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性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隨時可能擴大或增加;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明顯針對特定的人或財產,但實際上危害了未特定的人或財產的安全,也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危險;

    如果行為人使用危險手段實施犯罪,並且有意識地將可能造成的損害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內,客觀上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威脅。

    2.客觀方面。

    (一)危害不特定人員或者人數眾多的重大公共、私人財產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為;

    2)就行為的表現而言,有。

    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

    破壞公共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

    進行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或危險活動;

    違反槍枝彈藥管理條例危害公共安全的;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

    3)該犯罪包括危險罪犯、實際罪犯、後果罪犯和行為罪犯。

    3.犯罪題材:既有一般題目,也有特殊題材。

    4.犯罪的主觀方面:故意和過失。

    關於罪:對行為後果的心理態度。

    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訊,以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建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它是公共安全:不特定人數的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是犯罪物件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數的生命安全、身體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以及公共生產生命安全。 其本質特點是不具特異性,往往無法提前預測和控制此類犯罪的物件及其可能造成的有害後果。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不侵害不特定人數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僅侵害特定個人或者特定公私財物的,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主題元素。 該罪的物件是公共安全。 也就是說,不特定人數的主要公共和私人財產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客觀要素。 這種犯罪客觀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手段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 司法實踐中,以其他危險手段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式多種多樣,立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包括哪些形式,司法實踐應把握以下兩點:

    1)其他危險方法的疏忽是指火災、疏忽洪水、疏忽中毒以外的危險方法;(二)過失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相當於火災、過失洪水、過失中毒、過失等危險和社會危害。 因此,對以其他危險手段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不能無限期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適用範圍。 過失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其他危險方法,即火災、洪水、**、中毒以外的危險方法,相當於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所採用的犯罪手段明顯與火災、**等嚴重危險不相容,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犯罪的客觀特徵。 (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造成不特定人數的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共、私人財產嚴重損害的。

    未造成有害後果或者危害性後果不嚴重的,不構成本罪。 (三)以其他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的。 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均可構成。主觀因素。 這種犯罪表現為主觀方面的過失,物質建構包括過分的過失和過失過失,即行為人預見到使用其他危險手段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但輕信是可以避免的; 或者說,本來應該預見到會發生如此嚴重的後果,而沒有預見到,才會發生如此嚴重的後果。

    這兩種過失都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的發生持消極態度,既不希望也不允許發生。 這一特徵是行為人承擔懲罰的主觀依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物件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大量人員的生命安全、健康人群的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最重要的是對非特異性的認識。

    非特異性包括兩個方面:(1)犯罪客體的非特異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異性首先表現在犯罪物件的不特異性上。

    客體的非特異性又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其特定的侵權客體,客觀情境使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具有特定的客體,從而呈現出非特異性。 (2)有害結果的非特異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異性次要表現在可能結果的不確定性上。 這是非特異性的主要和明顯表現。 具體來說,它包括未指明的可能侵權的規模、數量和程度。

    是否危害不特定人數的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財產安全,是區分治安罪與其他型別犯罪的重要標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縱火、捶水、澇汝或者散布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蓄水、散布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手段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對公共財產、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或死亡。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意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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