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發布 社會 2024-03-1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規範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 商法是與民法並駕齊驅並相輔相成的部門法。 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徵,也具有對商事主體有嚴格法律規定的原則。

    相關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法律分析商法是指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總稱,即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 商法調整的物件是商事關係。 它是在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商業組織關係和商業交易關係。

    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並以經營為常態的人,商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和獨資企業; (2)合夥制:與獨資企業相反,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分擔盈虧,分擔風險。 (三)公司和其他形式的法人; (4)合資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相同或者不同所有權性質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組成的經濟組織。 (五)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民法學者一般認為的商事行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的各種商業表現形式。 主要有三個監管原則:(1)主觀主義原則。

    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概念是以商人的概念為基礎的,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業行為的具體形式,並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商業行為的範圍。 大陸法系中採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國家是義大利、德國、瑞士等國家。 (2)客觀主義原則。

    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概念是根據行為的客觀性來確定商業行為。 (3)折衷主義原則。 折衷主義原則的立法概念是建立在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原則的基礎上的,根據商人行為的客觀性和商業方法來判斷是否屬於商業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 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批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宜,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商法與大陸法系的關係如下:

    1、聯絡:1、民法和商法都是在私法範圍內規範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2.民法的主體制度是關於商品經濟活動主體資格的一般規定。 任何個人和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最終都是由大陸法系的主體體系完成的。 商法主體制度是針對特殊型別民事主體的特殊制度設計;

    3、商法中的產權制度是以民法的產權制度為前提的,商法中的債權制度作為市場交易活動的特別規定,也必須以民法債權制度為基礎。 例如,票據制度中票據權利的設定、轉讓、擔保和支付是債權制度的體現,保險合同是民法系中典型的形式合同。

    二、差異:1、民法關注的是地位平等和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徵。 商法注重對商業主體的增值追求,對利潤的保護是其首要特徵。

    2、從性質上看,民法是純粹的私法,商法也具有公法的屬性;

    3.在法律的適用性和效力方面,應以商法為準。

    三、特點及原則:

    1)商法的特徵。

    1、商法調整行為的營利性;

    2.商法規定的調整物件的特殊性;

    3. 技術性強、商法規範性強;

    4.商法的公法性質;

    5. 商法的國際性。

    2)民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 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 7.綠色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民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商法是指規範商業行為、維護商業秩序的法律制度和規則。 商業活動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商法的作用和意義: 1

    規範商業行為。 《商法》明確規定了商業主體的行為,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等。 2.

    維護業務秩序。 《商法》規定了商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維護了商事活動的合理秩序,減少了商事糾紛和不正當競爭,有利於商事經濟或無極的健康穩定發展。 3.

    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商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保護措施,提高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程度,鼓勵消費,促進了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 4.

    促進業務發展。 統一商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建立,激發了商事主體的創新活力,鼓勵了商事投資和創業,促進了商事經濟的快速發展。 <>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1)相容性(化合物):1私法與公法的相容性,2任意法與強制法的相容性,3有機法則和行為法則的相容性。

    2)調整物件的營利性:必須考慮商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營利性特徵和重要規則的確立。將交易成本和機構成本降至最低。

    3)商法規範具有高度技術性。

    4)商法的國際性:1、商事行為本身是一種跨境活動;2. 商法在其存在之初就具有國際性; 3. 商法的技術性 4.大量國際條約和國際商業組織的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一條 為了規範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2、調整主體不同;

    3、調整物件不同;

    4、學科範圍不同;

    5、法律責任制度不同;

    6、具體規定不同;

    7.經濟基礎不同。 民法是針對民事活動中某些問題的法律規定,而商法主要強調對某些營利性行為的法律規定。 民法和商法都屬於私法範疇,是規範民商事行為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一致表示意向為基礎,也可以以單方面表示意向為依據確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章程規定的審議方式和表決程式作出決議的,即成立決議。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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