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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思:前段時間,我因在工作中與同事發生衝突而向公司提交了辭呈。 在正式辦理辭職手續之前,我冷靜下來,覺得這樣辭職太魯莽了,想撤回辭職信。
提交辭呈後,我還能後悔辭職嗎? 問題的答案如下:
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依法規定有權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關係,屬於成立權,一經行使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辭職權。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對雇員的辭職沒有任何其他實質性含義,雇員在為雇主工作後,只要因主觀和客觀原因不願繼續為雇主工作,就可以行使辭職的權利。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雇員無權要求雇主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列舉了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雇主的過錯,雇員可以隨時辭職,並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遣散費。 在勞動關係中,無論勞動者是否辭職或者用人單位是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均應送達對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之日為解除合同的生效日期。
對方收到後同意的,雙方勞動關係的終止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立即生效; 經對方同意前,一方可以變更或者退出,另一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條件的,也視為生效。 例如,如果員工提交辭呈,如果雇主不同意,則該辭呈將在30天後視為生效。 同時,一旦辭職,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同意之前變更或撤回,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作出同意的決定,勞動者就不能再後悔了。
根據您描述的情況,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您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否則您的辭職申請一旦送達公司,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已做出同意您辭職的決定,您不能再後悔,辭職申請不能撤回。 當然,如果你與公司重新談判,公司同意留住你,那就另當別論了。可以看出,員工應準確理解辭職的法律後果,謹慎行使辭職權,避免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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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交辭職報告後不想離職,我可以偷偷拿回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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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已經提交了辭呈,你的辭職申請就已經交給了相應的人,如果你想拿回它,你也必須徵得他們的同意。
如果你的辭職報告已經提交,交給領導審批,領導還沒批准,而你剛好有比較高的業務水平,如果領導比較珍惜,他一定會和你談談,問你是不是真的辭職了,如果是的話,估計他會保留, 這個時候,你可以按照領導給出的步驟,然後自然而然地把辭職報告拿回去。
如果你的辭職報告已經得到了領導的批准,公司已經同意了你的辭職,但你後悔了,你要找乙個和你關係好的領導,說你當時是因為家庭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離開的,只是不要說你自己的理由,現在事情解決了, 想要回到崗位上,只要你真的是公司想要的那種人才,就一定願意留住你,因為培養乙個新人的成本非常高,剛來的時候什麼都做不了,而且不比乙個老員工帶來的收益高。
延伸資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我遞交了辭職信,但我不想再上班了,我可以離開嗎?
除非您與雇主達成協議並立即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您不能直接離開。
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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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辭職,你跟領導溝通說,我暫時不想辭職,我還想繼續在這裡工作,希望領導再給我一次機會,我會努力的! 謝謝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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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批准,公司同意,就可以收回。 但這種行為會讓你顯得優柔寡斷、拖沓,影響你的個人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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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拿回去,只要不批准就沒問題,但問題是,如果領導不高興不讓你拿回去,你就沒辦法了,然後他會馬上簽字,你只能辭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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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和實踐上,找回來繼續在單位工作是可以的,但實際上,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不建議要求辭職申請回來,因為畢竟作為乙個成年人,辭職已經提出來了,如果想讓他回來繼續工作, 恐怕領導和同事也會對你有意見,不利於公司今後的發展。如果是因為暫時沒有合適的工作,可以先回來,暫時過渡一下,趕緊去找工作,不然以後就不好意思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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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員工自願從公司辭職,然後悔改,員工可以在雇主做出同意決定之前變更或撤回。 如果雇主已經作出同意的決定,除非有證據證明辭職是由欺詐或脅迫造成的,否則雇主不能違背該決定。
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批准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不能悔改,辭職申請不能撤回。 當然,也有例外,即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可以繼續留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六)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無效的本法。
這就是答案。
首先,括號裡的字很重要,(五叔恰好在二叔家)用於解釋,表示之前的“大叔去二叔家”。 是狀語,只修飾時間、地點等,不修飾句子的骨幹,所以“去二叔家找三叔,說四叔的壞話”只修飾了“大叔”的主語。 二是主語是主語,謂語是“偷竊”,但定語是“被五叔騙去六叔家”,所以主犯是五叔,同謀是大叔。 >>>More
當您開啟它時,滾動頂部上方以顯示當前歌曲標題,如果您想了解所有歌曲名稱,您只需要在顯示歌曲右側的設定中找到它們即可"列表"就是這樣,如何找到它,你只需要慢慢地將滑鼠拖到邊緣,它就會彈出,例如音量調節等,你繼續向右拖動,你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