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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責任範圍。
保險分為三種型別:安全保險、水災保險和一切險。 如果保險貨物發生滅失,本保險應按照承保保險的保險單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平安保險。
該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惡劣天氣、雷電、海嘯、洪水、自然災害等原因,使整批貨物遭受全損或推定全損。 當被保險人提出推定全損索賠時,他必須將損壞的貨物及其權利委託給保險公司。 如果投保貨物是用駁船運入或運出海船的,則每艘駁船所載的貨物可作為單批貨物處理。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將受損貨物恢復、修理和運輸到原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因運輸工具滯留、擱淺、沉沒、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相撞,以及火災、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貨物損失。
3、運輸工具在事故中擱淺、撞礁、沉沒或燃燒,且貨物在此之前和之後因海上惡劣天氣、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而遭受一定損失時。
4、整件貨物在裝卸、轉運過程中,因一件或多件落入海中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為採取措施搶救、防止或減輕受保責任範圍內的危險貨物的損壞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不超過被救助貨物的保險金額。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口岸卸貨造成的損失,以及因在避難口岸、避難口岸卸貨、貯運貨物而發生的特殊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成本。
8. 運輸合同載有“船舶碰撞責任”的條款,根據該條款,貨物應賠償船舶的損失。
Sakura只有兩個)水災保險。
除上述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因惡劣天氣、雷電、海嘯、**、洪水和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保險貨物損失。
3)一切險。
除上述責任包括安全保險和水災保險外,本保險還負責因運輸過程中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險貨物損失。
II. 除外責任。
本保險不對以下損失負責:
1)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2)由發貨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3)保險責任開始前因被保險貨物原有的質量或數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磨損、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場價格;因運輸延誤而產生的損失或費用。
5)海上貨物運輸的戰爭風險條款和罷工保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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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險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保險不負責的損失或費用,通常具有非偶然、或有或受特殊保險約束的風險。 為明確保險人承保的責任範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對海上基本運輸保險規定了以下五項除外責任:
1)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2)因發貨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因質量差或數量不足而損壞;
4)因投保貨物的自然磨損、本質缺陷和特性,以及市場下跌、運輸延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戰爭風險和罷工保險條款下的責任和保險以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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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期限。 由於貨物運輸保險是針對特定航程的貨物的保險,因此海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沒有固定的具體開始和結束日期。 中國境內貨物運輸基本保險的期限條款由倉到倉條款、延伸責任條款和航程終止條款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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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運貨物保險基本有哪三種型別? 三種基本型別的保險有什麼區別? 乙個:
根據1981年1月1日修訂的《海上運輸貨物保險規定》的規定,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風險分為安全保險、水損保險和一切險種三種。
1)平安保險。
平安保險的責任範圍是海上保險中最窄的責任型別。
2)水災保險。
除上述平安保險的責任外,保險公司還負責因惡劣天氣、雷電、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所有糞便狀態保險。
除上述安全保險、水災保險責任外,保險公司還對運輸過程中因一般外部風險造成的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全部或部分責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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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船舶、貨物等海事主體可能遇到的風險,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在被保險人支付約定的保險費後,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時間內發生,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 保險人將按照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賠償。海上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是對因自然災害和海上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賠償的法律制度。 海上保險和一般財產保險的主要區別在於:
海上保險的標的物通常與海上航行有關,例如船舶和船上的貨物; 除了陸地上也存在的風險(如雷擊、惡劣天氣、火災等)外,還有大量海上特有的風險(如破土動工、擱淺、海水進入船艙等); 海上保險一般屬於國際商業活動,因為通常,要麼海上保險的當事人屬於不同的國家,要麼被保險的事故發生在國外,總之,它們大多涉及國際關係。 由於上述原因,我國保險公司一般將海上保險業務歸入國際業務部門,有的將海上保險稱為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原則海上保險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海上保險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型別,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適用範圍,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 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賠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損失賠償原則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件發生後,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給予全額賠償。 其具體內容有: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賠償,協商商定。所謂公平、合理、充分的賠償,是指保險人在保險事件發生後支付的具體賠償金額,應當有利於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一方面,要充分賠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以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
另一方面,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入,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至於共識,是指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 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也只有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才適用。
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投超額保險。
3)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而不是營利手段,因此有必要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4)保險人的責任受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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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海運貨物的保險期限遵循倉到倉條款,即保險人對保險貨物的保險責任自貨物運出保險單約定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地點之時起,直至貨物運至保險單約定的目的地港(地)收貨人的最終倉庫或存放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