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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是應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託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人或保管人;
3、收貨人:運輸合同受益人雖不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同時享有貨物的及時交付、運費支付、檢驗義務等接收貨物的權利。
1. 貨物運輸違約責任由誰承擔?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分別由託運人和承運人承擔。 對於託運人來說,主要是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貨物; 夾帶、隱匿危險品、誤報大件貨物重量等,造成理算員破損、貨物損壞、轉運機傾倒、腐蝕等,損壞貨物包裝; 油罐車運輸貨物時沒有規格質量證書或實驗室報告; 對於承運人來說,最主要的是交貨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 將貨物誤運到貨物所在地或收貨人;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丟失、短缺、變質、汙染和損壞; 多式聯運貨物的損失、短缺、變質、汙染和損壞。
二、運費**是否可以從投入中扣除。
裝運量**可以從輸入中扣除。 貨物運輸服務是指以發貨人名義接受收貨人、發貨人、船東、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委託,為委託人辦理港口的運輸、裝卸、倉儲及船舶進出港、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經營活動,屬於業務輔助服務中的經紀服務。 無運輸工具運輸是指經營人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按照運輸服務計算和支付的經營活動。
3. 提單的作用是什麼?
提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人開具的貨物的收據,證明貨物已按照提單所列內容收到。 (2)提單是貨物所有權證書。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憑提單到目的港的輪船公司提貨,也可以在貨船到達目的港之前轉讓提單,或者向銀行申請提單,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3) 提單是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明。 在班輪運輸條件下,它是處理承運人與託運人在運輸中發生糾紛的依據; 在包船運輸條件下,承運人或其**人簽發的提單也是運輸合同的證明。
這類運輸的合同是租船合同,是處理承運人(船東)和租船人在運輸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承運人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前,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退回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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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是乙份有償合同。 承運人收取運費報酬的代價是貨物從乙個港口到另乙個港口提供的運輸服務; 託運人在目的港接收貨物,費用由支付運費承擔。 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雖然只有雙方當事人,但直接涉及第三方,即收貨人。
4.通常是正式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1條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從乙個港口通過海上運輸到另乙個港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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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上運輸合同的當事方:
1. 承運人。 提供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是相應的運輸工具的可用性。
2. 託運人。 它可以是貨物的所有者,也可以是貨物所有者委託的運輸人或保管人。
3. 收貨人。 它是運輸合同的受益人,有權接收貨物,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1、託運人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託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運輸貨物的權利、要求承運人承擔損失、提交相關單證、包裝貨物、支付報酬的權利等義務。 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
託運人應當支付報酬、交付貨物等,並有按照合同約定運輸、保管和交付貨物的義務。
2. 債權人在哪些合同中享有留置權?
以下合同債權人享有留置權:
1.處理合同。
2.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築和安裝合同。
3.託管人合同。 根據託管合同,保管人為保管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4.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崩潰。 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當將貨物交付至指定地點並交給收貨人,託運人應當支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5.物業租賃合同。
6.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 根據委託合同和信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某些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為完成委託梁信託事務所產生的費用,並支付一定的報酬。
3、貨物運輸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貨物運輸有五個基本條件,即:
1、鐵路貨物運輸種類; 目前,鐵路貨物運輸的種類分為整車、零擔和貨櫃;
2、按一批運輸條件,鐵路貨物運輸以批次單位為單位;
三、貨物運輸合同,鐵路貨物運輸,託運人與承運人應當簽訂運輸合同;
4.貨物運單,託運人向承運人提交貨物運單即為訂約;
5、委託書、託運人、收貨人分為自然人和法人。
《國際海運規則》第5條。
經營國際航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2)有適合經營國際礦渣羨慕海運業務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船舶;
(三)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4)有提單、客票或多式聯運單證;
5)有具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資格的高階業務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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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向、有償、重要的合同; 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損失的賠償限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限額; 3.其他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1條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並負責通過海運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從乙個港口運輸到另乙個港口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62條規定,承運人為承擔本章未規定的義務或者放棄本章賦予的權利而達成的特別協議,經實際承運人書面明確同意,對實際承運人具有對抗效力; 實際承運人是否同意,不影響本特別協議對承運人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不影響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相互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就貨物的滅失、損壞分別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及其雇員和人身提出賠償請求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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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並負責通過海路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從乙個港口運輸到另乙個港口的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如何建立的?
承運人或者託運人可以要求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作出書面確認。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意味著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寫的力量。
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對貨櫃內所載貨物的責任期限是指從裝貨港收到貨物到卸貨港交付貨物為止,承運人占有貨物的期間。 承運人對非貨櫃貨物的責任期限是指從貨物裝船到貨物卸船的整個期間。 在承運人責任期間,承運人應當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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