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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律義務,履行該義務不以企業繳納保密費為前提。 即使在員工離開公司後,包括已簽署的保密協議,也履行了這一義務。
2、員工在受僱或辭職後,應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職務相對應的保密職責,不得洩露公司的保密資訊。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披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公司承諾不洩露屬於他人的商業秘密,員工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您不得為了您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而使用本公司或本公司承諾保密的任何其他人的機密資訊。 妥善保管本公司或本公司承諾保密的其他人的機密資訊。
3、因此,員工離職後,只要遵守員工保密協議的義務,不洩露公司秘密,就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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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保密協議是指你離開公司後,將你所知道的秘密保留在公司,只要你不洩露秘密,你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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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和服務條款是兩回事,您只需要遵守保密協議的條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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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簽訂《實驗資料保密協議》、《檢驗內容保密協議》、《委託客戶保密協議》、《流蘇萬億檢驗保密協議》、《檢驗後果保密協議》、《檢驗技術保密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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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借用種子生育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法律不承認借用種子生孩子的行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在法律上仍然有撫養孩子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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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同意,不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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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自行離職,一般不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公司會發出辭退通知,影響後期求職。
您只需要提前3天在試用期內辭職,因此無需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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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就競業禁止條款達成一致,並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競業禁止不能是終身的,而是有限的。 此外,在保密期內,用人單位必須賠償雇員因禁止營業而遭受的損失。
賠償費用由雙方約定)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禁止勞動者為競業雇主工作,同時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協議。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額和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兩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一些專家認為,賠償應該在事後支付,因為在實踐中,一些工人不承認他們從工資中獲得的補償是競業限制補償,而認為這只是正常的工資支付。
在實施補償時,不僅換工作的雇員應承擔賠償責任,新用人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於競業限制期限問題,郭軍(注:勞動法專家)認為,補償金額應與禁止年限掛鉤,並規定每約定一年競業限制期限,向勞動者支付一年的補償金。
如果不採用這種機制,就應該規定乙個上限。 競業禁止是否應僅限於某些行業? 圍繞這個問題的辯論尚未得出統一的結論。
據了解,目前的趨勢是,只有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才能約定競業限制。 最後,由於我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法界還存在爭議,沒有結論,所以只能按照法律原則進行規範。 如:
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被迫簽署該條款,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存在脅迫行為,則該條款是可撤銷的。 (被脅迫方行使撤銷權為成立權,不撤銷的有效,撤銷後自無效的) 如果合同條款明顯不公平,可以適用“明顯不公平”,員工也可以行使解除權。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你將終身禁止競業限制,但用人單位只承擔幾年的經濟補償,甚至不承擔補償,那麼該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是可撤銷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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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您已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保密競爭協議,但在您辭職後,用人單位未按約定向您支付保密費和競業限制補償金,該協議對您沒有約束力。
現在,您可以與雇主協商辭職,也可以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主(試用期 3 天)。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競業限制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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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就可以離職。 而你所說的這份保密協議對你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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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會,因為公司不仁,你要活下去,不過我有個意見,你要是不想帶薪走,有什麼不能談的,你們公司這麼重視不讓你走? 如果當時不解決問題,事後就很麻煩了。 最好和公司協商一下,我覺得只要你不做任何損害原公司利益的事情,你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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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公司支付保密費時才有效,而公司不想支付一分錢,那麼協議就沒用了。 如果指定了保密費和付款方式,則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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