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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不是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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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建築工地上工作。
那是工傷,沒問題,你得去找老闆要賠償,如果不給你,那就是去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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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認定工傷後,如果構成傷殘,也可以評估傷殘程度。
3、傷殘等級出來後,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工傷又稱“工傷”和“工傷”。 員工在生產或工作中受傷。 根據國家規定,在執行日常工作和企業管理部門臨時指定或者同意的工作時受傷的,在緊急情況下從事企業管理部門未指定但對企業有利的工作,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的,均屬於工傷。
1953年1月2日經政府委員會修改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受傷的,診療、醫藥、住院、伙食、旅費全部由企業管理部門承擔。 工資在醫療期間支付; 當被確定為殘疾時,應根據殘疾程度,從勞動保險費中每月支付殘疾撫卹金或與工作有關的殘疾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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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法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事故的,工人工傷待遇由分包商或者承包人承擔,分包人或者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發包方追償。 職工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個體承包人違反本法規定招收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組織與個體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築、採礦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專案(業務)或者經營權承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質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 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從事承包業務的,具有用人單位資質的承包人應當依法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3、屬於個人承包的建築工地,或者是公司臨時雇用的工人,在公司從事相關臨時工作的,如果傷害發生在建築工地,雙方應屬於勞動關係,受害人應當基於人身責任糾紛,按照人身傷害的有關標準要求賠償提供勞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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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勞動合同,施工單位有保險,可以報告工傷,用人單位也應給予適當的賠償。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沒有投保,那麼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損失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如果造成殘疾,也應該得到適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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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工作通常沒有合同。
這麼高的薪水可能。
因此,由您來照顧安全係數。
所以老闆可能不會補償你任何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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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工地工作時受傷的賠償如下:
1、勞動者在施工現場工作時受傷
1)屬於工傷的,工傷保險應當支付醫療費用、住院餐費補貼、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單位賠償工傷期間的工資等費用;
2)非工傷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支付醫療費用、損失工費等費用。
2、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因有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工傷賠償金的, 職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要求參加工傷保險,但未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退還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自未繳納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款的,處未繳款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地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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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築工地是高風險的工作場所,工人在進行施工作業時容易發生意外傷害。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築業企業應當為工人購買工傷保險,對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發生工傷事故,建設企業應當盡快報案、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勞動者的人身權益,防止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購買工傷保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勞動者嚴重驅散的,對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在建築工地工作時人為受傷,應及時報警並尋求法律保護。 建築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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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工地受傷的工人應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根據不同的殘疾程度獲得不同的賠償。 主要補償為: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停工期間工資、伙食津貼、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因工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就醫。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銷售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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