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公屋租客身故後租賃權的繼承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3-02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是國家或集體,所以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後,公有住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一居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出租,這實際上是公有住房承租權的繼承。

    法律分析

    公屋承租人死亡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1.如果共同居住者在去世前在該市有永久居住地,則由共同居住者協商確定的人繼續租賃;

    二、無法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談判的,出租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承租人在共同居住地的變更: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租客的子女(根據其他地方的居住情況、在這個地方居住的時間長短等)。

    3、原租客的父母;

    4.其他人員(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和在此地居住的時間長短)。

    (三)生前未在本市有常住居留權的共同居民,應繼續由在本市有常住居留權的其他配偶和直系親屬承租;

    四、根據第三條規定不能達成協商一致意見的,出租人應當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租客子女(根據外地居住情況而定);

    3、原租客的父母;

    4.原租客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而定)。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共住宅的承租人死亡或改變租賃關係,且市內沒有其他房屋居住,但生活困難(結婚、生育不受上述條件約束)時,在出租房屋內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擁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並從中受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權利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所有人行使權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您好,不是每個人都能繼承公共租賃住房,需要滿足繼承條件,比如戶口或長期居住在那裡,這是繼承的優先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不同於商品房繼承。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房子的名字還是你父親的姓,家裡人協商繼承手續,不然以後房子還是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不能繼承公屋的租約? 聽我說。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按照你說的,房子應該是公共租賃住房,房子的所有權是**,承租人沒有繼承權。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公屋是我老公的名字,他走了,我能不能永久住進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承租人對公有住房沒有所有權,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關係是房屋租賃合同。 因此,如果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不能在法律意義上繼承,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可以在原承租人死亡後進行變更。

    公屋承租人是指執行規定的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的業主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徵收房屋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內有永久居住權,且實際在該房屋內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沒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難以居住的人。

    擴充套件材料。 《上海市國有土地徵用補償房屋實施細則》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取得的貨幣補償和產權交換房屋,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同擁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繼承的順序如下:(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百一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應當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沒有繼承權。 公營房屋的租客變更一般發生在原租客去世後。

    因為人們還抱著分配給自己的房子是自己的財產的觀念,所以很多老人都想通過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孩子; 也有人在老人去世後爭奪老人租的公屋。 其實從法律上講,公共住房作為國家和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個人不能立遺囑留給任何人。 其次,公屋租賃權也是不可繼承的,繼承權是公民生死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屋的產權屬於國家,而不是公民個人擁有的財產,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

    在公屋制度中,雖然涉及租房和居住公屋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同於普通的財產權,承租人只有自己居住的權利,而無權處置財產。 因此,在原承租人去世後,公屋租賃權的變更在實踐中是乙個難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家庭成員在租賃期內死亡,共同居住超過兩年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建設部發布的《城鎮住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樓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同居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賃。 如果租客的家庭符合規定的條件,他們可以申請續期公屋。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公屋租客身故後的繼承問題如下:

    1、公屋承租人生前為本市常住居民,同住人與公屋承租人同住,選擇續租的前提是必須與共同承租人協商並徵得同意;

    2、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共同居住者之間更換承租人;

    3.生前在本市沒有永久居留權的共同居民,應繼續由在本市有永久居留權的其他配偶和直系親屬租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4條.

    被**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託人實施的**行為有效:

    (一)該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該人被殺;

    (二)被認定為**人的繼承人;

    3)授權書中明確約定,**權在**交易完成時終止;

    4) 在**人去世前已經進行,並繼續為**人的繼承人的利益而進行。

    作為**主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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