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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離婚登記應當按照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等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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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條件: 1、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 2、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意向必須真實、自願; 3. 妥善處理兒童和財產問題必須有法律要求。
辦理程式:1、雙方當事人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提交相關檔案; 2、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許離婚。 經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轎車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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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離婚的條件: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婚姻登記的合法當事人。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申請離婚是當事人申請離婚的真實意思的表達,並承擔法律後果。
(四)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就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費、對困難當事人的幫助等事項達成協議,並應當自覺履行這些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共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經雙方同意程式離婚:
離婚登記程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 應用。 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檔案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詢問第一次爭吵的情況。
3. 註冊。 符合條件、確實自願離婚,對子女撫養費、財產費、債務等處理問題達成共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登記並出具離婚證明。
在婚姻關係中,當夫妻關係破裂,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很多人採取雙方協議離婚的形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只要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比較快。 但很多時候,離婚後雙方都要變更離婚協議,那麼把離婚協議改成**?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屬有效。 >>>More
在法院離婚時,法院自然會審查雙方的財產狀況。 在庭審中,多方當事人因不了解共同財產的狀況而拖延庭審,甚至造成二次庭審,這增加了自己的訴訟負擔,也影響了法院辦案效率。 因此,有必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並進行財產清點。 >>>More
如果離婚協議已經簽署,但離婚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則離婚協議尚未生效,雙方可以重新約定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重新起草協議,此時可以變更。 但是,如果雙方已經用簽署的協議登記離婚,則離婚協議不能修改。 但是,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男女雙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通過雙方協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