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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欺詐和脅迫下婚姻欺詐的認定:
這樣,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一方實施隱瞞重要事實或使用謊言等欺詐行為,以便另一方可以違背其意願簽署離婚協議,則可以認定雙方協議離婚中的欺詐和脅迫行為是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使用欺詐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實施違背其真實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雙方同意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就銷毀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的共識。
2.離婚協議書如何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登記的實質性檔案,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認真準備,經雙方簽字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1
登記離婚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 2.這是孩子與誰一起出生的問題,不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應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付款方式和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屬於當事人的金額和價值,並附有乙份清單。 4.
共同債權和債務的享有和償還。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撤銷嗎?
財產分割協議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1欺詐和脅迫的標準與確定一般合同的標準沒有什麼不同。
人民法院經審理,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規定》明確和突出地規定了欺詐和脅迫行為。 2.
重大誤解的標準主要是指對協議本身內容的重大誤解,必須達到“重大”的程度。 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 將價值不高的文化物品誤認為價值大,並在此基礎上將其分配給財產,這是乙個重大的誤解。
但是,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則認為財產分割應在雙方協議離婚後通過單獨訴訟解決的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 3.至於利用他人危險的標準,乙個難題是一方利用另一方急於離婚並要求更多財產,而另一方同意利用他人危險的情況。
4.至於明顯不公平,只要在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中沒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當事人自願將大部分或全部財產交給對方當事人,一般不應認定為明顯不公平。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法律知識,結合司法和法律適用的具體實踐,按照《婚姻法》的結構和制度,涵蓋法律規定的一系列主要內容,對當事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細化、 濃縮和必要的技術處理,然後提出一些問題,有針對性地講解《婚姻法》的相關知識。
對於婚姻能不能維繫,別人幫不了你的問題,你需要自己考慮一下,婚姻不是兒戲,希望你能對自己和家人負責。 如果您正在考慮離婚,您應該更多地了解你們之間的所有共同財產並獲取相關證據。 那你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萬一他轉讓了財產,關於他在外面有女人的問題,你不能隨便聽外面別人的,如果真的有,那麼你應該先獲取相關資料,然後才能作為證據。 如果實在堅持不下去,建議你去律師事務所找專業律師**你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