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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是基於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原則,如果出現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情況,應改變子女的監護關係。
因此,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1)子女撫養關係變更的,應另行提起訴訟。
2)如有法律原因,應支援監護關係的變更。
具體法律原因: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
與兒童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同住的一方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願意與有能力撫養他們的另一位父母一起生活的 8 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更改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一方當事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父母雙方同意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允許。
不管是雙方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問題不利於子女成長,雙方達成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都無需向法院提起訴訟, 它應該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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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關係發生變化的情況。
1)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證明;
2)撫養各自子女的利弊證明;
(三)各自經濟收入證明;
4)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5)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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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子女撫養權關係變更的情形有:1、父母雙方可以就智慧型版監護權變更達成協商; 2、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因疾病、虐待子女、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等原因不再適合享有撫養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兩歲以下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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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孩子同住的人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孩子;
2.與兒童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同住的一方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3.年滿10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的另一方同住的未成年子女;
4.更改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36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他們是由父母直接撫養還是由父母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然有權撫養和教育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對成年子女負有教育和撫養義務:1.喪失工作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的; 2.仍在上學的人; 3.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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