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發布 社會 2024-03-07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申請快遞營業執照,流程如下:

    1、申請快遞營業執照,應當向郵政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快遞營業執照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企業名稱或營業執照預核通知書》; 在有關辦法規定的條件下使用場地和相關材料的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實,並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如果獲得批准,將頒發“快遞營業執照”; 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取得快遞業務許可證設立分公司、營業部門和其他非法人分公司的企業,應持企業法人快遞營業執照(影印件)及所附分公司名錄,向分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企業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4、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領取快遞營業執照申請書》; 外國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檔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營業執行許可證; 分支機構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八十五條 本法頒布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外交部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的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憑批准或者備案檔案和營業執照; 潛入郵政行政部門取得快遞營業執照。郵政機關應當將領取快遞業務許可證的企業交由其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在本法公布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經營快遞業務後,不具備本法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條件的,應當在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 逾期未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第十八條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許可證記載的經營範圍、地域範圍和有效期開展快遞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快遞經營企業在取得快遞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營業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布,書面通知郵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交還快遞業務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遞。

    第二十一條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吊銷該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期滿不予換發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三)快遞業務執照被依法吊銷、撤銷,或者快遞業務執照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快遞業務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告吊銷該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a)快遞營業執照在營業有效期內停止營業的,主動退回《快遞營業執照》;(二)快遞營業執照在營業停止經營有效期內6個月以上,被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退回快遞營業執照,但拒不退還或者逾期退貨的; (三)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吸收其他企業法人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將快遞業務許可決定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和其他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取得分支機構名單。

    分公司的監控、安全檢查裝置設施應當符合郵政行業安全生產裝置配置的有關要求。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登出分支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名錄中的變更備案,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撤銷、變更備案。 《快遞法》中對快遞行業的執業規範及相關管理規定有明確規定,具體情況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快遞送達當事人後無法聯絡到當事人,則快遞公司有權退回快遞處理, 具體情況可由快遞公司工作人員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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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3-07

身體。 正文一般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 《總則》對本規則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實施原則作了說明; 本分規定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標準、實施辦法、執行程式和獎懲措施; 《附則》對解釋權和實施時間作了說明,部分規則還對本條未涉及的事項作了說明。 >>>More

9個回答2024-03-07

嘿,我也想知道這個......

3個回答2024-03-07

首先,正面。 有機認證流程:

1. 申請; 2、認證中心審批成本預算,制定初步檢查方案; >>>More

2個回答2024-03-07

形式化。

原則: 1、合理選擇監測物件的原則,在選擇航空測量物件時,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More

4個回答2024-03-07

《計程車業務服務管理條例》於2014年9月26日由交通運輸部第九次部長級會議通過,並於2014年9月3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14年第16號令公布。 《規定》分為總則、營業執照、經營服務、經營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4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