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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以下事項必須得到所有合夥人的同意:
(一)處置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5)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
7)與合夥協議有關的事項。
8)決定委託一名或多名合夥人辦理合夥企業事務。
9)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包括財產份額質押)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10)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方式。
11)合夥企業損益分配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12) 新合夥人應得到所有合夥人的批准,並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13) 經所有合作夥伴同意的協議退出。
14) 除名須徵得所有合夥人的同意。
15)擁有合法繼承權。
根據合夥協議的規定或全體合夥人同意,繼承人可以取得合夥人資格。
16)合夥企業解散,所有合夥人擔任清算人。如果所有合夥人未能擔任清算人,經全體合夥人半數以上同意(但並非一致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多名合夥人或指定第三方擔任清算人。 只有乙個多數。
17)合夥人以勞務出資,對勞務進行評價。
18)合夥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交易(協議另有約定或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9)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夥協議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20)被退出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應當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並可以返還款項或實物。
21.具有企事業單位財產份額繼承權的合法繼承人,應當自繼承之日起,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取得合夥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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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和退出。 這是因為合夥企業是一種緊密聯絡的合作行為,合夥企業成員的每一次變化都會對合夥組織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加入和退出合夥企業是合夥人必須一致同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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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營業地所在地;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
(五)以合夥關係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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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 3、處置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為共同事業分擔利益和風險而訂立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費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取得的合夥事務所得以及其他財產,均屬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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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夥協議的訂立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約定,合夥協議的修改或者補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但是,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2.除合夥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3.如果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質押他或她的財產份額,則必須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4.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營業地所在地;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
(五)以合夥關係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5.除合夥協議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6.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協議。
7.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退出合夥企業
8.合夥人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 其他合夥人不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應當退出合夥企業。
9.合夥人的免職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10.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具有繼承合夥人份額的合法權利的繼承人,應當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具有合夥企業合夥人資格。
11.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 全體合夥人不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給繼承人。
1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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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營業地所在地;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
(五)以合夥關係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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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分擔風險,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那麼你知道合夥企業中所有合夥人必須商定的事項是什麼嗎? 下面讓我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諮詢:所有合夥人必須就哪些事項達成一致。
律師:1、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
3、處置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 指定註冊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對合夥人開展合夥事務和向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不得由善意的第三人提出。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應當先用全部財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損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相關債權人不得利用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權利也不得以代位求償的方式行使。
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合夥人可以用從合夥企業獲得的收益清償債務。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要求其償還。
人民法院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告知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合夥人不購買且不同意將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合夥人退出的結算,或者辦理合夥人相應份額減少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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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地點所在地;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
(五)以合夥關係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條 有限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適用本章規定;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款至第五款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至五十名合夥人設立; 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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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營業地所在地;(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五)以合夥關係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但是,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風險提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相關事項作出決議的,應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方式處理。 合夥協議未明確或協議不明確的,實行一合夥人一票表決方式,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協議另有約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2)變更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和主要營業地所在地;(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四)轉讓、處分合夥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五)以合夥關係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六)指定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合夥企業有兩種型別的納稅方式:
1、法定代表合夥人,“生產製造經營所得”或“分紅所得、借貸利息、所得”均徵收所得稅,一般徵收稅率為25%; >>>More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企業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主體。在合夥企業中,你首先擁有的就是合作夥伴。 合夥人是法理學中比較常見的乙個概念,通常是指以自己的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企業,依約享有權利義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