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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六個月內未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再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持續或者持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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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一般在6個月內不起訴,具體如下:
1、治安案件屬於嚴重違反道德或嚴重違法違紀的。 但因警力資源、財力等因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6個月後,未被公安機關發現並逮捕的,不受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持續或者持續發生的,自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治安案件管轄的確定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2.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公安部門規定;
3、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
總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6個月後不再追究治安案件,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持續或持續的,自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六個月內未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持續或者持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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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持續或者持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所以起訴期是六個月。
該法以鏈條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六個月內未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再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持續或者允許來電人繼續的,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所以起訴期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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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治安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六個月內未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再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持續性或者連續性的,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