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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內容包括: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當事人的意見; 2.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訴訟權利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洪穗73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當事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當事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案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被指控犯罪的事實、指控和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刑、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應當適用的審判程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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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對年老、年幼、生病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拒不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期拘留或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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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3條和第34條涉及指定和指定一名辯護人人數的監護人。 第 267 條是關於什麼的? 關於指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式法,與所判處的罪行或刑罰無關。 刑法規定了如何對被告人的行為定罪和判刑。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有權自首次被偵查機關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辯護人; 在調查期間,只能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有權隨時聘請辯護人。 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輪流羈押期間、間隔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託辯護人代為辯護。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用後,應當及時通知辦案機關。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及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委託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盲人、聾啞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未完全喪失認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七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截至2018年,《刑法典》已有10項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自1999年12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