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和權利可以抵押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4)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原則上具有排他性關係,存在例外的相容關係 由於基地使用權、農業用地使用權、相鄰土地使用權、典當權等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而作為擔保權的質押留置權為動產或有價物權, 它們之間不會出現在同一主題上共存的問題。所謂用益物權與擔保權益的排斥和相容性,主要存在於用益物權與不動產抵押之間。 由於這兩類權利,一類是標的物的實質控制權和用益權,另一類是非占有標的物的價值控制權和擔保權,兩者之間沒有客觀排他性效力,只有行使和變現的排他性效果。

    在允許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和地區,法律通常允許用益權和抵押權在同一不動產上共存,也允許用益物權本身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但相鄰土地的使用權是次級產權除外, 所以不允許僅以此為標的物設定抵押權),用益權和抵押權原則上是相容的。但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能按照民事方式轉讓,只允許土地使用權轉讓。 在土地上設立抵押意味著可能會發生所有權的轉讓,因此法律也禁止在土地上設立抵押。

    這樣,由於物權法的公共性質和財產權法律學說的貫徹,我國法律制度中就不存在土地用益物權與擔保權並存的問題。 用益物權與抵押權並存,是房屋典當權與房屋抵押權並存的唯一情況,即房屋所有人可以在房屋掛牌後設立抵押權,反之亦然。 根據用益權與抵押權關係的一般規律,抵押權的實現與典當權發生衝突的,按照權利的設定順序確定效力關係

    如果抵押權先存續,後方典當權人干擾抵押權的變現,則典當權人可能被消滅; 但是,如果抵押權在後設立,即使其變現遇到障礙,在先的典當仍然有效,抵押權人不得要求打破抵押權。 還應該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允許基地作為抵押財產使用權,農村“四荒”等荒地的使用權也允許抵押(此外,農業用地的使用權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抵押)。 這是土地使用權和抵押權並存的情形嗎?

    它應該是負面的。 因為土地使用權是“不動產權”,其標的物是土地,即房地產本身,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是“權產權”(權抵押權),其標的物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本身,兩者的客體不同。 因此,這種情況不屬於本條中同一標的物的所有財產權的相容性或排除性。

    不言而喻,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連同擔保債權一起轉讓為質權,也是類似的情況。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也選擇了所有權,呵呵,一塊錯。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否。 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達納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扣押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因此,該權利不能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a) 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法人為公益目的設立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擔保權益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 動產依法抵押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確立; 沒有虛空脊柱,就不能與真正的第三方對抗。 因此,如果要抵押動產,還需要登記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洋空間使用權;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及製品;

    5.在建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6)運輸工具;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用於抵押。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動產抵押通常在抵押合同簽訂時生效; 但是,如果抵押的動產需要登記,如汽車、船舶、企業設施等,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註冊。 無權抗拒善意的第三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5條。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等物權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由善意的第三方使用。

    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確立; 未經註冊,不得與善意的第三方對質。

    第404條.

    動產抵押的,不得用於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抵押權人的權利是:1.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優先清償該財產; 2.處置愚蠢帆的權利。

    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貼現或拍賣或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有權優先清償債務。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相關回答
6個回答2024-03-22

關於擔保權益的相容性問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相對較少。 因此,在解決擔保權益的相容性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第一,債權人的權利優先於債務人的權利;第二 直接占有人的權利優先於間接占有人的權利。 >>>More

5個回答2024-03-22

法律分析:1、設立要求和維修要求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 >>>More

4個回答2024-03-22

典當權是指在一定時期內,通過支付一定的價格,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從而獲得使用權和利益的權利。 >>>More

8個回答2024-03-22

1、抵押為不動產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權可以是第三人擁有的財產。 2、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但在設定抵押時,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的財產。 由於動產抵押在簽訂合同時就產生了抵押,因此在簽訂動產抵押合同時,抵押不能是第三方的財產。 >>>More

6個回答2024-03-22

現實世界的問題。 為了借款,老某於2008年1月將房屋抵押給莊某,借款10萬元,期限為2年,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08年12月,他又向沈某借款20萬元,為期一年,同時將房屋抵押給沈某,辦理抵押登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