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發布 社會 2024-03-12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手機簡訊、錄音、攝像頭等都可以作為訴訟證據,單靠使用的證明力不大,還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1.手機簡訊、錄音、攝像頭等應盡量保留原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判決。

    《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將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限制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脅迫等,後者包括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的所有證據。由於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這種取證方式不能視為非法證據,只要證據不是通過拘押、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或者是通過違反程式法或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證據應當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3.盡量不要單獨使用手機簡訊、錄音、視訊等證據

    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援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判決證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根據相關法律,手機簡訊不納入證據範圍,證據主體仍體現在書面材料、視聽材料中,在法庭證據階段,您的手機簡訊作為證據是站不住腳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援!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是的,但您必須證明簡訊是由該人傳送的,並且時間彼此對應。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簡訊可以作為證據,即電子資料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簡訊可以用作案件的證據。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證據的手機簡訊、截圖等內容容易被他人篡改,因此在提交此類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法院將對簡訊的三個屬性進行粗略核實:

    1、檢視簡訊的傳送方、收件人姓名、手機號碼、收發時間,同時檢視兩者的關係;

    2、檢視簡訊儲存位置是否發生了變化,注意傳送的資訊是否仍儲存在發件箱中;

    3、審查簡訊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其他提交的證據存在矛盾,是否與需要確認的事實存在關聯性;

    4、如有需要,可向電訊局申請鑑定或協助調查。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資料;e) 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類證據。 所謂證據,是指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收集、審查、核實的依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只要手機簡訊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資料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力或者類似方式產生、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第7條規定; “不得僅僅因為資料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性或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儲存的,就不能作為證據予以拒絕。

    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應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始格式要求:(一)能夠有效表現其中所載內容,可以隨時訪問和使用; (2)可以可靠地保證內容物從最終形成時起就保持完整和不變。

    但是,在資料交換、儲存和重傳過程中,對資料電文新增背書和改變形式並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 “手機簡訊是以手機模型為資訊傳輸終端和塵體的文字或**,其本質是一種資料資訊流,屬於資料簡訊範疇。 可以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事項處理程式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只要手機短針鏈信符合證據屬性,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資料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力或者類似手段產生、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首先,手機簡訊可以用作這方面的模型。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證據迅速獲得的情況下,可能因燃燒能量不足而丟失或將來難以獲得。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手機簡訊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在訴訟過程中,經人民法院核實後,只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 書面證據; 證據; 視聽資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 清明:(2)書證; 3)物證;(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 驗屍記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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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12

輸入**,10086可以開啟,但是現在已經11點了,其他人都下班了,也可以登入手機營業廳辦理。

11個回答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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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個回答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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