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合同的合同文字,旅行合同條款的格式

發布 社會 2024-03-1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旅行合同的標準條款和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則該合同應有效。標準條款是一方預先起草的供重複使用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未與另一方協商。 當事人適用標準條款訂立合同時,應當公平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的:(一)具有本法第六章第一部分第三項、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的; (3)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人代表: 職位: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經營管理規定,雙方應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旅行時間表:甲方將每年為乙方提供旅行服務。

    第二條 旅遊地點及各旅遊景區時間安排:甲方向乙方提供多個旅遊景點。 每天的時間表是從早上到整點,下午是從整點到整點。

    第三條 旅遊生活安排:甲方為乙方提供住宿,每日伙食在元對元標準範圍內。

    第四條 導遊服務:甲方為乙方提供導遊服務,服務內容:

    第五條 旅遊費用:旅遊總費用為人民幣(含食宿)。 在旅行出發前一天安頓下來。

    第六條 旅遊運輸: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運輸。 等交通工具由甲方聯絡提供,確保乙方出行安全。

    1.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行程。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縮短旅行時間。 甲方違反約定的,乙方賠償違約金或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繼續按約定提供差旅服務,甲方不提供,乙方可自行出行,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增加景區數量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優質服務。 參觀過程中,甲方應派醫務人員、安保人員等陪同參觀,確保參觀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合同,否則乙方應按約定賠償損失。

    5.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損失是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的,甲方有權在賠償後向第三人追償。

    1.乙方應按時繳納差旅費,如違反規定在出發前未支付差旅費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行事宜。

    2.乙方應遵守本次行程中甲方安排的安全事項和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其他後果不承擔。

    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前或履行期間,如有未完成的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合同另附條款,所有補充條款在法律上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一式兩份簽訂。

    甲方:代表:簽約日期: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乙方:代表:簽約日期: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Y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簽訂旅行合同的條件是:

    1、合同各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時成立;

    2.有對應物;

    3.意思真實;

    4、不觸犯法律;

    5、旅行合同成立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83條。

    合同自承諾生效之時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490條.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按指紋即告成立。 當一方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紋之前接受合同時,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491條.

    當事人以信函、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署確認書的,應當在確認書上簽字時成立合同。

    一方當事人通過網際網絡或者其他資訊網路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自另一方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即告成立。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旅遊服務合同是眾所周知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旅遊服務合同是指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關於旅行社與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旅遊法》頒布後,旅遊合同分為旅行團合同和代理旅遊合同。

    1.旅行團合同。

    《旅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旅行團合同是指旅行社提前安排行程,通過助理的履約提供或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觀光、導遊、領隊等兩項或兩種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按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

    只要旅行社及其履約助理服務有過錯,無論過錯是違約還是侵權,旅遊經營者都是服務過錯的最終承擔者,當然遊客也可以直接向責任人主張權利,可以說旅行團合同是旅遊經營者在合同範圍內承擔全部責任。

    2.代表旅行社簽訂旅行合同。

    《旅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遊者委託預訂交通、住宿、餐飲、觀光、娛樂等旅遊服務,收取代理費的旅遊合同,為旅遊合同。

    在旅遊合同的情況下,旅行社的責任較輕,旅行社只需要對旅行社服務的過失負責。

    《旅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為遊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七十四條 旅行社接受旅遊者委託,代為旅遊者預訂交通、住宿、餐飲、觀光、娛樂等旅遊服務,並收取代理費的,應當親自辦理委託事務。 旅行社因旅行社過錯給遊客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接受旅遊者委託為其提供旅遊行程設計、旅遊資訊諮詢等服務的,應當保證設計合理可行,資訊及時準確。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旅行團合同”,是指旅行社提前安排行程,通過助理的履約提供或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觀光、導遊、領隊等兩項或兩種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按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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