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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失蹤多年,妻子劉某生活艱難,想嫁給王某,於是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 2009年9月30日,A縣人民法院B排程法院受理此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庭審期間,趙某回到家,發現妻子有了新歡,想要離婚。
庭審中,劉某提出分割趙某失蹤期間所得財產。 經審理,人民法院當場作出判決,准許劉某、趙某離婚,但未分割趙某失蹤期間所得財產。 2010年1月10日,法院向雙方送達判決書,判決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在上訴期間,劉某提出上訴。
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此案嗎?
本案簡易程式有哪些方面與法律規定不符?
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劉某在訴訟期間對趙失蹤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請求?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
假設案件發回重審,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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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教育部《21世紀課程教材》和《“十一五”國家普通高等教育規劃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郭明瑞教授主編)的配套案例教學用書。 該書從全國法院已結案的民事案件中選取40個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每個案例分析分為基本案例事實、法院判決、法理分析、自檢案例四個部分。 其中,法學理論分析部分從理論上分析了案件涉及的基本民法問題,分析了法院判決的得失。
自測案例主要圍繞法學理論分析中涉及的民法問題,以例項的形式提出問題,供學生思考和實踐。
目錄:第一章:民法總論。
案例一:濫用權利糾紛。
案例二:工廠民事行為能力糾紛。
案例 3 顯然是 ** 爭議案例。
案例四:訴訟時效爭議。
第二章 財產權
案例五:權屬糾紛。
案例6:區分各類建築用地糾紛。
案例7:鄰接關係糾紛。
案例8:訴訟時效的取得糾紛。
案例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案例10:徵用承包土地補償糾紛。
案例11: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案例12:抵押糾紛。
案例13 最高抵押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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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因為他已經年過16歲了,而且已經可以獨立賺錢了,所以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 無行為能力是在購買電視之後,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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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和E應將繼承給C的財產歸還給A,C繼承的財產應歸還給A。
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的規定,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通過繼承或適當補償獲得的財產。 本問題中沒有提到遺囑繼承,因此根據法定繼承規則進行處理。 當 A 被宣布死亡時,B、C 和 D 在法律上都有權繼承 A 的遺產,每人獲得 1 3。
當 B 去世時,D 代位繼承 A 的財產,而這部分財產本應屬於 A。 C和E在再婚後去世,D和E分割了C的遺產,其中一部分包括C從A繼承的遺產。 因此,C在A宣告死亡時獲得A的遺產,這部分遺產成為C的個人合法財產,在C車禍死亡時成為C的遺產,由D和E繼承,因此當A被撤銷死亡宣告時,D和E應歸還這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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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獲得D代位求償的財產,D和C繼承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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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與乙形成借款關係,後來乙退還欠款時,甲表示有意稍後再說,因此不能認為甲有贈與意向,因此甲與乙的借款關係沒有改為贈與關係。
2、乙認為訴訟已過期,正在行使抗辯權。 但是,由於雙方未明確約定還款日期,而只是提出償還欠款的請求,因此訴訟時效尚未屆滿,甲有權要求乙退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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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要確定某件事的責任在哪裡,就必須了解它的原因和過程,只有了解原因和過程,才能確認責任。 在本案中,損害是由停電造成的,應審查停電與損害之間的聯絡,以確定責任的歸屬。 一般來說,停電分為正常停電和異常停電,正常停電是指由於線路維護、保養等原因導致的暫時停電,電力管理部門會以一定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損害後果,責任自然不能歸於電廠或財產, 因使用者自身未履行職責而造成的,損失由使用者承擔;異常停電,是指停電未事先通知、準備,分為兩種情況,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人為因素分為故障和無故障,顧名思義,故障造成的停電給使用者造成的損失,業主或管理人應承擔賠償義務, 無過錯的原因不能詳盡無遺,但要給出乙個清單,比如樓宇發生火災,為了挽救樓內的財產和人民的生命,暫時決定限制停電,導致小區停電,這種情況從法律上來說屬於應急避險, 由此造成的損失,依法免責;自然因素多說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的停電,也免除責任,比如颱風、**等,這個就容易理解了,沒有爭議,問題是有些情況看似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但實際上應該歸類為人為因素的故障型別, 比如線路老化,最終導致停電,這種情況乍一看似乎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其本質應該歸因於人為因素,這是由於電線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履行維護和維修職責時疏忽造成的。那麼損失自然應該由他們承擔。
世上因緣很多,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總之,一定要有因果關係,找出因果關係才能確定責任所在,才能確定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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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是一起民事侵權案件。
因此,侵權案件採用的基本原則是,誰侵權,誰就當支付賠償金。
再說一遍,要看誰陪你,首先要查明誰停電了,有沒有提前通知你,停電的原因是什麼?
1、如因維修等合理原因,並事先通知電力局和社會各界的,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
2、電力局、社會各界明知停電,主動不通知就切斷供電的,未通知的主體應承擔責任。
3、如因大風天氣等惡劣天氣影響而來不及通知或出於公共安全考慮,屬於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情況,由您自行承擔責任。
4、如果有人故意破壞電網設施,破壞者將賠償停電。
當然,我列舉的只是乙個很典型的情況,在實踐中可能比較複雜,但還是要根據上述原則和豁免的存在來判斷,過錯是要承擔責任的。 燈塔律師組組長會回答你的問題,如果對你有幫助,我希望能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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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需要區分是社群的責任還是財產的責任。
第二。 你要弄清楚停電的原因,如果停電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該人不承擔責任; 如果是因為其他原因,那就看看有沒有提前通知,如果提前通知,可能就賠不了了,這就是現狀。 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可以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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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情況是什麼,如果是線路老化或周圍火災等事故造成的,法律不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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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有購買魚和魚食的發票嗎? 這取決於停電是由自然災害還是由電力公司本身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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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乙份寄售合同。
原告委託被告作畫,但被告擅自轉讓委託,讓學徒代換,作品與作品之間有很大的差距。
委託合同擅自轉讓的,則被告和學徒應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合同法》委託合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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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換委託,讓學徒代換,工作和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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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理聲稱合同無效是否正確?
本案中有關合同是可撤銷的。 木材公司利用進出口公司急需的木材以**的價格出售木材,這顯然是乙份不公平的合同,是乙份可撤銷的合同。 經理認為合同無效是不正確的。
2)木製品進出口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進出口公司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本案中,進出口公司獲悉此事後一年半未要求撤銷,撤銷權已消滅。
3)如果木製品進出口公司要求變更合同內容,司法機關可以撤銷合同嗎?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因此,接收機關不能撤銷合同。
4)如果本案合同的稀有木材標的物是國家保護物種,嚴禁採伐,本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標的物為國家禁止砍伐樹種的,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
5)在(4)的情況下,本案應如何處理?
在(4)的情況下,作為合同標的的木材和相應的價格應被沒收並返還給國家。
一、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以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以實物方式出資,智財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可以貨幣化計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允許作為出資使用的財產除外。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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