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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現實案件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訴訟標的和原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對具體爭議問題提供了規範性指導,為法院、原告、被告提供了良好的典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橡膠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不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因侵犯生命、身體、 或者健康,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梁一霄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損害而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人,以及已故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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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而起訴要求賠償,請求賠償義務人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傷害而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人、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受撫養人、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或者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與同一損害的發生並進而碾碎棗果的, 構成共同侵權,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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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解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為正確判定人民轉化造成的損害賠償案件, 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有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物質、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以後新受理的第一審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對於已經依法再審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