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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限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的時間開始計算。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在時效期限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而無法行使索賠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期限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或履行義務的協議而中斷。 訴訟時效期限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
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當時有損害,應在該時間起兩年內起訴,如果是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 在一定期限後發現某些損害的,時效期限應從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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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涉及《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和《民法通則》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 一種比較保守的觀點是,《民法通則》的一年訴訟時效仍然有效。 但北京高等法院認為,
《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應視為對《民法通則》相應規定的全面替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短期訴訟時效是訴訟時效一章的規定, 在訴訟時效一章中沒有規定,可以認為《民法總則》已經廢除了一年的短期訴訟時效。因此,民法總則實施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時效期限不再適用。 “建議諮詢當地法院的意見,或者先按照一年的訴訟時效進行處理。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前,司法解釋實施後,人身傷害賠償時效統一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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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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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人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資業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出賣人的申請決定權利的延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工損費、住院餐費補貼、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如果造成殘疾,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裝置費用和精神慰藉金; 死亡時,應有死亡賠償金、家屬生活費等,各賠償專案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一次性結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