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作出的第一次供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可以撤回我的供詞嗎?

發布 社會 2024-04-0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派出所進行第一次口供錄,如果錄下的口供屬實,就不能撤回,干擾和影響案件的辦案不是兒戲,會有法律後果。

    如果第一次供詞中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陳述中有問題,你可以在以後記錄供詞時做出不同的陳述。 但是,撤回供述是指故意作出不同的供述,這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也不利於犯罪的確定和量刑的準確。

    被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必須如實陳述事實的性質和實際發生、發展的過程,反映客觀事實的真實性,否則將涉嫌違反證據的法律後果。 在訊問過程中,如果存在誘發、逼供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供述不屬實或者存在嚴重瑕疵,會妨礙或影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在辦案中的法律效力, 可以申請記錄新的供詞。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你可以收回你的懺悔! 法庭可以在法庭上撤回供詞!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公安局記錄的供詞不能修改,即使是依法推翻的供詞也必須歸檔查驗。 當事人在錄述供詞時如有錯誤,可向**作補充記錄。

    如果記錄了侵犯當事人權益的,可以依法推翻,但不允許司法機關承認。 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供述違法。 在公訴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審判時提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十七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訊問人核實,對不識字能力的人宣讀。 記錄有錯誤、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的地方留下指紋。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訊問筆錄的每一頁簽名或留下指紋。 拒不簽字、留下指紋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訊問筆錄上擺位並簽名,訊問筆錄末尾由翻譯人員簽字。

    詢問時,可以對整個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影,並應保持錄音和錄影的完整性。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如果第一次供述不清楚或不正確,可以在以後記錄供詞時進行不同的供述。 但是,你提到的撤回供述,是指同伴作了不同供述的純正意圖,這種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也不利於犯罪的正確認定和準確量刑。

    被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必須根據事實的性質和實際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述事實,反映客觀事實的真實性,否則將涉嫌違反證據的法律後果。 訊問過程中,如果存在誘發、逼供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供述不屬實或者存在嚴重瑕疵,會妨礙或影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在辦案中的法律效力, 你可以申請新的供詞被記錄下來。如果錄下的供詞屬實,則無法逆轉,干擾和影響案件的處理不是開玩笑,會有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偵查人員可以在證人出庭或者證人所在單位、住所、證人出庭作證地點詢問證人,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訊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前往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建議的地點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供詞不是事實或供詞是被刑訊逼供的,可以撤回供詞。 如果筆錄與事實嚴重不符,律師可以發揮作用,但應注意收集證據。

    1、如果已簽署的供詞確實作了虛假供述,則在再次出庭時可以如實說明案件的真相,並可以撤回您之前虛假陳述的理由。

    2.如果第一次供詞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有錯誤,可以在以後記錄供詞時做不同的供詞。

    3、如果供詞屬實,則無需撤回供詞,否則您將不得不承擔對您不利的法律後果。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刑事案件的辦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不能隨意撤回。

    因此,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做好訊問筆錄。 訊問筆錄應當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實,對不識字能力的人應當宣讀。 筆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正或者更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53條.

    所有案件的量刑都要注重證據、調查研究,供詞不能輕易相信。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第55條.

    在所有情況下,都要強調證據,調查和研究,不要相信供詞。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從重處罰; 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可信、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給予處罰。

    證據是可信、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三)綜上所述,對案件證據的認定,排除了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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