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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機動車道被攔下並撞到,則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作用和故障的嚴重程度來劃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逃跑的,逃跑者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壞、偽造現場或者毀壞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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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高速公路停車設定了警告標誌,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不是緊急情況並且沒有警告訊號,則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拋錨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行動不便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在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設定警示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照明燈和後方位置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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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機動車,也不是撞到你的機動車。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輛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 禁止機動車停放在機動車道和行人路上; 但是,根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指定的停車位除外。
道路上臨時停放的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如果違反上述條件,您可以猜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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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汽車停在路邊被撞,如果停車不影響其他車輛的行駛,停車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受到影響,一般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輛應當停放在指定地點。 禁止機動車停放在行人路上; 但是,根據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指定的停車位除外。
道路上臨時停放的車輛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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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機動車駕駛員未按規定停車被撞的,對方在駕駛車輛時未違反交通法規的,停車方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需要根據雙方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雙方的過錯責任比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者兩方以上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場地拆除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雙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則任何一方均不承擔責任。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難道血的教訓還不夠嗎? 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和電動車的人應使用非機動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