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否接受精神病患者? 有些學校會接受精神病史嗎?

發布 社會 2024-04-01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學校不招收精神病患者。

    人,因為精神病人不好管理,學校怎麼可能患上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只能去看醫生,或者自己家裡去管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普通學校不接受患有精神疾病的學生或員工。 你可以去特殊學校或精神病院。 因為我有精神疾病,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如果發生,會影響別人的活動,甚至把我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學校一般不招收精神病患者,一般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學校都是專門學校。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學校會招收精神病患者嗎? 學校不允許招收精神病患者,因為如果學校裡有精神病患者無法教學,就會有很多問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一般學校可以接受第乙個,不**的不接受。

    特殊學校會招收那些還沒有**的人,但他們也是相對安全的學校。 如果非常危險,將不予接受。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學校不會說精神病院不會說精神病人傷害學生就不收精神病人,其他學校不收精神病人,如果把學生聚在一起,別人就沒能力承擔這個責任,所以不可能收這樣的病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你過去有精神病,但現在你是**,學校會接受這種人,因為他不會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學校會招收精神病患者嗎? 學校不允許收治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應去精神病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學校是否接受精神病患者? 學校不允許招收精神病患者,因為精神病患者與其他患者不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一般情況下,這肯定是不被接受的,如果有這樣的學生,肯定會耽誤其他學生的學習進度,平時上課會很麻煩。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戶籍所在地的公立學校將接受他們,特別是那些符合義務教育學校要求的學校。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如果學生在學校患有精神疾病,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在學校生活和學習的無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最終導致學生精神障礙,學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校生活和學習過程中,學生不是乙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學校的責任就很小了。

    學校裡發生的大多問題,除非與學校有直接的聯絡,否則不必由學校來承擔,但是很難對學生的心理問題具體責任進行劃分,因為這與學生自己平時生活的學習環境有很大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學齡兒童、青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飢餓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履行義務教育義務。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學生在學校患有精神疾病,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在學校生活或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對他人造成損害,導致學生患有精神障礙,學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在學校遭遇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學校未履行相應義務的,學校應承擔未履行管理義務的過錯責任,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尋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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