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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招收精神病患者。
人,因為精神病人不好管理,學校怎麼可能患上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只能去看醫生,或者自己家裡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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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學校不接受患有精神疾病的學生或員工。 你可以去特殊學校或精神病院。 因為我有精神疾病,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如果發生,會影響別人的活動,甚至把我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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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一般不招收精神病患者,一般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學校都是專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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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會招收精神病患者嗎? 學校不允許招收精神病患者,因為如果學校裡有精神病患者無法教學,就會有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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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學校可以接受第乙個,不**的不接受。
特殊學校會招收那些還沒有**的人,但他們也是相對安全的學校。 如果非常危險,將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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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會說精神病院不會說精神病人傷害學生就不收精神病人,其他學校不收精神病人,如果把學生聚在一起,別人就沒能力承擔這個責任,所以不可能收這樣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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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過去有精神病,但現在你是**,學校會接受這種人,因為他不會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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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會招收精神病患者嗎? 學校不允許收治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應去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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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否接受精神病患者? 學校不允許招收精神病患者,因為精神病患者與其他患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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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這肯定是不被接受的,如果有這樣的學生,肯定會耽誤其他學生的學習進度,平時上課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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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的公立學校將接受他們,特別是那些符合義務教育學校要求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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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學生在學校患有精神疾病,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在學校生活和學習的無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最終導致學生精神障礙,學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校生活和學習過程中,學生不是乙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學校的責任就很小了。
學校裡發生的大多問題,除非與學校有直接的聯絡,否則不必由學校來承擔,但是很難對學生的心理問題具體責任進行劃分,因為這與學生自己平時生活的學習環境有很大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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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學齡兒童、青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飢餓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履行義務教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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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學生在學校患有精神疾病,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在學校生活或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對他人造成損害,導致學生患有精神障礙,學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在學校遭遇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學校未履行相應義務的,學校應承擔未履行管理義務的過錯責任,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尋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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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
是的精神病歷史人物不能考研究生院,因為考研的申請條件是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More
總結。 精神病患者的親屬、親屬處理方式如下:一般由家屬擔任監護人,如家屬確無監護能力的,由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負責。 >>>More
塞林格,《麥田裡的守望者》
作者; 蘭姆,英國著名散文家,一生未婚,靠姐姐為依託,姐姐也得病,殺了母親,但他也很有才華,比從馬上摔下來死去的蘭姆多活了十幾年。 還有當代巴西作家保羅,他的姓氏似乎是列略,他寫的是巫術。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