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1
2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離婚協議可以否定財產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離婚登記或者與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雙方協議未達成離婚,一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悔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執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因為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達成共識的結果。 對於任何一方來說,都是一種對自己財產權的自由處分,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旦簽訂了離婚協議,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違背。 一男一女在離婚後一年內經協議對財產分割問題悔改,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 人民法院經審理,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當事人在協議離婚中必須謹慎對待財產分割,離婚後以明顯不公平為由悔改,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以下情況下,簽署離婚協議後可以後悔: 1.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3、離婚協議中的財產餘額和分割部分,可以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由法院變更或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可以撤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以雙方協議或者調解離婚為條件,就財產債務的處分達成協議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未完成離婚,一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悔改,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債務處分協議未發生效力; 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置的規定對男女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登記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問題有悔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 人民法院經審理,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離婚協議在簽署前是否可以撤銷,首先要明確離婚協議何時生效。 離婚協議與普通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離婚協議在雙方簽署後不生效。 相反,您需要到民政局胡森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然後才能生效。

    因此,如果雙方尚未登記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撤銷。 離婚登記的,除法定理由外,不得撤銷離婚協議。 除非能證明在訂立離婚協議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

    被騙或脅迫的一方可以在一年內經雙方同意離婚。 就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因此,建議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前,有必要閱讀離婚條款,尤其是在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等問題時。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不生效,可以被撤銷或直接宣告無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你們倆已經簽了離婚協議,那麼兄弟是不能反轉的,因為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襪子攻擊,所以離婚協議也等同於兩個人之間的合同,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能反轉。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當然,這是可以逆轉的。 這只取決於實際出現的程式。 如果草案彎曲不處理離婚協議,後悔的人不同意,不執行。

    如果離婚手續已經完成,那就更麻煩了,單方面撤銷將不再有法律支援。 我只能和對方進一步談判。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離婚協議不能撤銷,單方面解除合同無效。 離婚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簽發離婚證後生效。 離婚協議生效後,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任何一方都不能違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當然,這是不允許的,只要你籤了協議,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那麼這個就不能逆轉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婚姻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債務處置等問題達成協議後簽署的協議。 一旦簽訂了離婚協議,一般人都不會後悔。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沒有辦法後悔,因為如果你一輩子都玩黑,那個人肯定會把它從桌子上拿走。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是的,只要你沒有正式離婚,如果你覺得有必要,你可以後悔。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如果協議已經簽署,就會生效,但如果明顯不公平,只要有法律依據,就可以撤銷。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離婚協議。 對價不那麼合適可以反轉,在談判中設定。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如果離婚協議的內容明顯不公平,可以撤銷,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離婚協議是不可逆轉的嗎? 受法律保護,如果雙方想再婚,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再婚手續。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一旦簽字,你就回不去了。 你只能打官司。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既然是離婚協議,可以和對方協商解決,也就是可以撤銷原協議,也可以通過協商修改原協議。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如果離婚協議只是自己私下簽署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撤銷。

    如果離婚協議是在民政局簽訂的,並取得了離婚證,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原則上不能撤銷,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 然後可以撤銷財產分割,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因此,在離婚時,無論是離婚協議還是其他書面材料,在簽字時都應謹慎。

    李曉娟,婚姻律師,是杭州市的專業離婚律師,只處理婚姻案件。

    專長:離婚、監護權、財產分割、財產分割、協議起草。

相關回答
9個回答2024-04-21

正式的離婚協議不再有效。 離婚已經按照協議內容完成,具有法律效力。 >>>More

6個回答2024-04-21

很多夫妻因為性格不合或者雙方有其他問題而選擇離婚,在中國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那麼離婚協議是不是分為簡單和複雜? 讓我們來看看如何寫乙份簡單的離婚協議。 >>>More

2個回答2024-04-21

欠款屬於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部分,應當由雙方約定書寫。 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則應由夫妻雙方各自單獨處理,不應寫在離婚協議中。 但是,為了不引起爭議,可以表明各自的欠款將由當事人自己處理。 >>>More

8個回答2024-04-21

離婚協議應明確載明雙方的身份資訊,並明確規定子女的撫養費和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時需要向民政局提交備案的協議,這份協議一般一式三份,男女各乙份,民政局備案乙份。 離婚協議必須明確記錄或約定雙方的身份資訊、財產情況(房屋所在地、財產的具體金額、財產的具體分配方式)、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情況、債權和債務的現狀、債權和債權的標的物。 此外,夫妻雙方還可以就賠償或賠償條件達成一致,只要雙方同意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More

2個回答2024-04-21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意向、子女撫養費的意見、財產和債務的意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