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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需要立案偵查,因為偵查拘留期間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其自由不受法律保護,而犯罪嫌疑人目前正在服刑,不存在偵查拘留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原審判地人民檢察院或者刑罰執行地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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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在宣判後,在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被定罪的罪犯有其他在宣判前尚未定罪的罪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並依照本條的規定決定前後兩判決的刑罰本法第69條。已經服完的刑期,應當計入新判決所判的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宣判後,對被認定遺漏的犯罪,併罰辦法為“先合併後減刑”。 由於我國的死刑(尤其是緩刑死刑)和無期徒刑最終將因悔恨和實際執行刑罰的良好表現而減為有期徒刑。 那麼,在適應刑法第七十條時,如果發現遺漏的犯罪是在死刑、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期間,或者遺漏的犯罪涉及無期徒刑、死刑的,就會造成無法適應“先合併後減刑”的尷尬局面。
由於無期徒刑或死刑在理論上是無限期的,因此不可能將新刑期確定的刑期中已經執行的刑罰算作法律規定的含義。 因此,刑法應增加這一方面,以解決無期徒刑或遺漏罪並罰多罪並罰的問題。
公安機關需要立案偵查,因為偵查拘留期間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其自由不受法律保護,而犯罪嫌疑人目前正在服刑,不存在偵查拘留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終結後,直接移送原審判地人民檢察院或者刑罰執行地人民檢察院。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再犯或者發現判決時未發現的犯罪的,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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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被告人在庭審前或者庭審中認罪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已經判決的案件中再次認罪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認罪態度的具體確定,將遵循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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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送交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服刑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乙個月內,向作出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服刑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作出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重新審查。
1. 在監獄外執行判決是如何執行的?
監外執行:對符合暫予監外服刑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服刑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服刑決定書》,載明罪犯的基本情況、判決認定的罪名和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二、如何辦理監外服刑的具體執行程式。
監外處決的具體執行程式如下:
(一)對符合暫予監外服刑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監獄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符合監外服刑條件的罪犯,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供其批准。 經批准後,由居住地司法局強制執行叢襪姿勢。
3.什麼情況可以暫時在監獄外服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服刑:1、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的,必須經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開具; 2.孕婦或哺乳期婦女; 3.不能照顧自己,申請監外臨時服刑不會危害社會的。 保外就醫可能危害社會的罪犯,或者自殘、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移送執行前,由移送執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移送執行後,監獄、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服刑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送交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服刑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乙個月內,向作出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服刑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作出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重新審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非法占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與虛構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使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從對方當事人處收受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跑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