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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國有制向私有制的轉變並不是秦國的開端,而是秦國改革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農民土地所有制的永久性。
其次,不必說土地國有制轉私有制會提高勞動積極性。 在先秦國有制(景田制度)下:在乙個以“裡”為單位的地區,留出公有土地,讓“裡”中的所有農民在公有土地上共同耕種,將公有土地的產出作為稅收。
其餘的土地由“裡”的農民平分,土地定期輪流,土地的產出歸耕種者所有。 土地上的勞動不是集體勞動,而是個體勞動,其勞動成果只會影響耕種者的收入,所以勞動的積極性是有保證的; 但私有化可以大大提高農民開墾土地的積極性,因為開墾的土地是私有的,而不是集體的。
3.國有制向私有制的轉變是乙個很長的歷史過程; 大概是從春秋中期開始,到秦國改革法以法令的形式得到肯定。 國有制向私有制的轉變不是為了文明進步,而應當是社會的需要。 過去,土地的單位產量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相對固定的,隨著人口的增長,需要更多的糧食,需要更多的土地,私有制顯然比公有制更有利於開墾新土地。
第四,現行的國有制是建國之初社會財富再分配形成的制度,這種制度應該是文明的進步。 1. 它不會使生產力倒退。 2.它是社會財富的均等分配,雖然不可能是絕對平均的,但也是相對平均的,對佔人口絕大多數的社會底層勞動者是有利的。
這種制度的優越性現在不那麼明顯了,因為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早已不復存在,從屬於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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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情況不同了。 而且,在中國這個擁有2000年歷史的世界裡,真正的私有制從未實行過。秦國改革之所以成功,是因為它符合當時勞動關係改革的歷史潮流。
當時,在秦國實施類似變革的不僅僅是秦國。 即使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國有制要素也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不能單純通過所有制形式來區分好壞。
你可以試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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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解釋私有制解決不了土地兼併問題,公有制解決不了生產積極性問題,比如農業、農業和農村地區最突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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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不同,無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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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商朝改革法》廢除了景田制度(景田制度是國有土地),承認土地私有制,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標誌著私有制的確立。
棄景天和莫開謙解釋說:廢除了周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發展了地主階級對土地的私有制。 這是乙個封建的土地制度,從那時起,中國農業就走向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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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董鍾書是私有土地的孤立證明,雲夢秦劍、青川秦劍都記載了國家授予土地,即使秦國不重視商業,也有很多商品交易的史料記載,但沒有土地私下買賣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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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向國有經濟的轉變,是鹽鐵論中的東方和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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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制與其意識形態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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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你可以私下買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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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的更替,簡單地說,就是地主對地主的替代。 現行土地制度的天才之處在於保有權和所有權的分離。 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即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農民只有使用權。
這樣的法律阻止了土地與市場法則的集中,創造了乙個新的地主和無地農民階級。
但這樣的系統也有缺點。 例如,有10個農民土地有限,2個擅長種糧,2個擅長種菜,2個擅長養豬,4個擅長創業。
在這種情況下,好的糧食種植者想要更多的土地來種植糧食,但農民工的土地卻沒有發揮作用。 如果我們集中閒置土地種植糧食,卻不能兼併土地,我們該怎麼辦? 也就是說,農民工的土地交給了種糧的人種,但所有權仍然在農民工手中。
簡而言之,土地兼併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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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歸國家所有,不允許私下買賣,是防止土地兼併和農民失去土地而流離失所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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