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人辭掉了工作,沒有離開,當他生病在店裡時,他會被追究責任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4
2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工人辭掉了工作,還沒走,導遊店要負責嗎? 這事要看良心賬,工人工資結清後,跟老闆沒關係,老闆要是有良心,就去店裡送她去醫院,醫院**,老闆,你可以付給他一些醫療費,自己也付點醫療費,這是兩全其美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您已經辦理了辭職手續,但您還沒有離開商店,雇主原則上不對生病負責。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是個人原因沒有離開,店家不負主要責任,但管理缺陷應該承擔責任,沒及時處理病情到店面是一點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定要負責。 我來晚了,但我還沒有離開你的店。 這意味著您的僱傭關係尚未完成。 分開。 所以你必須負責。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個人沒有離開,因為工人辭職了,但他沒有從他的商店拿走它。 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他辭掉了工作,他不再是你店裡的員工了。 所以沒有必要承擔任何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你不能承擔任何責任,但為了人類,相信你不會忽視它。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發放。

    2.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勞動者辭職後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單位無須承擔責任,勞動者辭職後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結束,用人單位對此後發生的事故無須承擔責任,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 只有符合工傷認定前提條件的,才能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無勞動關係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傷有七種情形。 第(六)項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不負主要責任的事故受傷的; 如果員工已經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正常的下班行為。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你好! 如果雙方都辦理了辭職手續,用人單位沒有義務。

    如果員工提出辭職,而用人單位未同意,則屬於工傷死亡,賠償金額約為45萬元。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職工在公司辦理完辭職手續並取得公司辭職證明後,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公司不承擔責任,責任由交通事故責任方承擔。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與公司有正式聯絡,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以及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 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員工或本單位員工(以下簡稱“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非企業單位、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組織的職工以及工商個體戶的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只保障在職職工。 由於員工已經辭職,意味著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終止,勞動者在辭職後回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不再受《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如果對方有保險,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法》未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拖欠或者拒付將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三)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按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違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法》規定,員工辭職後重新加入員工的,重新加入員工的員工人數不連續計算,重新開始計算。 服務年限一般是指在乙個單位連續服務的時間。 再入境年齡從零開始計算,沒有補償。

    服務年限可分為一般服務年限和企業服務年限。 一般服務年限是指從事生產和工作的員工的總工作時間。 在計算一般服務年限時,應包括企業的服務年限。

    企業的服務年限(連續服務是指乙個員工在乙個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 過去,連續服務年限也被稱為“企業服務年限”。

    1987年後,其範圍不限於在乙個單位所花費的時間,而是包括每個單位的員工按要求計算的所有工作時間。 )是指工人和雇員在企業中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服務年限包括連續服務年限,若能按連續服務計算,可同時按一般服務年限計算; 但是,一般服務年限不一定是連續服務年限。

    連續服務的含義與企業的服務年限存在一些差異,即連續服務年限不僅包括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還包括兩個工作單位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 如果沒有合併,持續服務就是企業的服務。

    1978年6月,《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規定,“企業服務年限”改為“連續服務年限”。 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服務年限"事實上,連續服務年限和服務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一樣的。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如果你不上交,你肯定可以繼續工作,畢竟你的辭職申請還沒有被批准。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無責任,提交辭職信,如果已經簽字生效,則與公司無勞動關係。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這種情況與公司無關。 因為您自提交辭職報告以來一直與公司保持聯絡,因此您不是公司的員工。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你不能不給,如果你不給,你就是在故意讓事情變得困難。

    單位不願放行人員的,責任人可以選擇不簽字,沒有合理依據扣留辭職表。

    勞動者應有正當的辭職理由,同時不應與用人單位發生合同或經濟等糾紛,用人單位應正常解除勞動者。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必須在辭職後給員工出具辭職單。

    2.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辭職令交給老闆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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