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哪裡可以識別機動車?

發布 社會 2024-04-1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你去醫院做評估,當地有一家醫院可以確定殘疾程度'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認為這應該在運輸局進行。 畢竟是交通事故,那麼當然,誰負責交通局的鑑定呢?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需要有關人員在場。

    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車輛之間的碰撞痕跡應當由處理案件的交警完成。 皮革姿態核事故中車輛的技術檢查和鑑定(即剎車、方向、燈光的檢查、事故速度的計算)應由交警委託的合格鑑定機構完成。 但是,這些都是登記在檢查時間之前由交警部門通知的,並且需要他們到場見證。

    如果發出通知,則當事人有責任在場但當時不在場。 但是,如果交警沒有事先通知,則懷疑辦案程式有誤(未履行告知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對事故涉事車輛進行臨時扣留檢查,但不得濫用這一權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和物品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檢應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進行。

    現場調查自完成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查查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鑑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20日,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員簽字並加蓋機構印章。 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託人; (二)委託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查、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經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對分析過程進行說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查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經縣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申請複查鑑定, 應當進行複查和鑑定。新的檢驗、鑑定應當由檢驗、鑑定機構另行留存,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指定鑑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檢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檢鑑定報告副本送交當事人。 複查和鑑定僅限一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確定檢查鑑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通知有關各方領取被扣押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和扣押物品。 對司機逃跑的無主車輛或者通知當事人30日後仍未取走的車輛,公告3個月後仍未前來處理的,依法對被扣押的車輛進行處理。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只要你擁有所有的證件,你就不能,當然,這不是絕對的,如果汽車明顯存在安全問題,那麼就必須重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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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4-17

您可以撥打 114 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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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4-17

如果你去交警大隊,我會告訴你,